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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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南北利益失衡等问题的影响而陷入困境。不仅表现为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缺乏公正性,而且在法律执行实施过程中,也受到了来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挑战,因此需要结合国际法,以良法和善治为视角,以认真贯彻基本原则和制定修改具体规则为路径来寻找出路,构建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新秩序。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议;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

2、0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克服地域性,突破国内法走向国际法领域,原本由各个国家独自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步入全球化进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成为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法的交叉学科领域的焦点。但是由于南北利益失衡等问题的出现,当今世界的知识产权秩序在内容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困境,亟待解决。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内涵  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内涵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唐广良、董炳和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仅是界定研究方向的一种表述,并非

3、独立的法律概念。不过学界主流观点采用的是吴汉东教授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并非取代了国内法保护,而是由签订协议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通过改变本国国内法的方式统一保护标准以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成因  1.经济全球化的需求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在产生之初,知识产权被定性为私权,属于国内法的调整范围。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4、之一,表现为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仅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一旦跨越地域界限便进入公有领域。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其非物质性导致权利人无法因占有而适用权利推定,因而除非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以外,知识产权无法同有体财产那样获得域外效力。其实在历史上许多民事权利在产生之初都存在过地域性特征,因为当时各国对外经贸活动稀少,偶有涉外纠纷无需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通过国内法就可得到解决。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巨大的国际市场需求推动着智力成果在世界范围内大幅度流动和传播,引发了智力成果的流动性与知

5、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的巨大矛盾,为此国际社会纷纷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等方式进行国际协调。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  世界各国先后订立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推动成立国际组织,旨在通过政府间协商,统一保护标准,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通过四种途径来进行国际协调,包括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前两者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后两种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经过一百

6、多年的发展,经历了由国内法走向区域化,再到国际化的历程。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已经签订或制定了三十多部知识产权条约和示范法,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议定书》、《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TRIPS协议)等,针对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综合性或专门性的规定。此外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纷纷成立,主要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欧洲专利局(E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OI)、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7、UNESC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此外世界范围内还成立了许多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呈现出“两个大主体(WIPO和WTO)、多个小主体”的格局。吴汉东教授认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发展状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大致可分为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形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变革)这三个阶段。其他学者认为受反假冒贸易协议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经进入了第四个阶段,即TRIPS协议之后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时期,也有人称为后TRIPS时代。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

8、护制度的困境  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国际组织的建立,表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存在的困境不容忽视,亟待解决。亚里士多德曾一针见血地概括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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