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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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探究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及诱因不断地为人类所认识,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将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公认的事实。在此背景下,全球开始倡导“低碳经济、低碳生活”,同时还提出了“碳减排”。随着碳减排计划的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也就应运而生。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月19日,在联合国已注册的中国CDM项目已经有701个,已获得签发的中国项目有174个。继2008年9月全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以来,到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确定在广东、湖北、陕西、辽宁、云南五省

2、和天津、深圳、重庆、杭州、厦门、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建立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一、碳排放权交易及其面临的会计问题(一)碳排放权交易概述7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同时《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3个灵活合作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对

3、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帮助其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列入发达国家履约的碳减排量。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买卖,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碳排放权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碳排放量、减排成本等不同,持有较多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碳排放权不足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将原来一直游离于资产负债表表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企业会计体系。(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7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不仅可以采用现金及其等价物或实物交易(

4、例如提供减排技术)进行现货交易,而且还可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标准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未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进行规范,碳排放权及其交易面临着诸多会计问题亟待解决。(1)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是否属于企业的资产的范畴。如果属于资产的范畴,是划分为流动还是非流动资产,其具体又应该确认为哪个资产项目,何时确认。(2)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如果碳排放权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应该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对其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或购买的碳排放权,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碳

5、排放权,应如何分别确定其初始入账价值。在持有期间,企业如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出售碳排放权,应如何对其进行计。(3)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企业采用从政府无偿获得或购买碳排放权,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分别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记录。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取得的收入又该如何入账,相关的成本如何结转。(4)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报告: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应该对外披露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如果披露,哪些信息应该披露。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一)会计确认概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某一经济交易或项目定义为资产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资产是由

6、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碳排放权是过去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所获得的,这满足了条件一;碳排放权取得以后归企业所有并由其自有支配,是企业拥有并控制的,这满足了条件二;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来获利,这就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满足条件三,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定义。并且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碳排放权有关的成本或价值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资产。(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确认7一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与其他排污权类似,

7、不具备实物形态,企业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应认定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总量有限,如果企业自身无法完成碳减排任务,只能在市场上向拥有多余碳排放权的企业购买,这类似于土地使用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这个一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这种观点与IASB的IFRIC3(已撤销)的表述一致。以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他们的理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时消耗了配额,而企业的碳排放又可看作为企业的一种生产成本,因此,碳排放配额可以看作是待消耗的存货。但反对者提出,存货在生产经营过

8、程应该被消耗,但对于碳排放配额主体并未将其消耗,而是产生了碳排放,两者并不能等同混淆。因而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存货是不合适的。这种观点也反映在实务操作中,根据普华永道2009年的调查,仅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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