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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陕西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陕西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测绘坐标系统的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安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坐标系统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改变中央子午线投影、平移、旋转、缩放等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
2、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四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必须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甲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第五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第六条为避免平面坐标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使用的混乱,实现资源共享,一个城市或重大工程项目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陕
3、西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还须提交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足以证明所建坐标系统唯一性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唯一性审查和协调工作,需要听证的应会同坐标系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第九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后,其成果应由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按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组织验收、汇交成果副本,并及时提供该区域或工程项目应用。第十条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4、可以申请举行听证或进行行政复议。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三)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四)未按规定汇交系统成果副本(包括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陕西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申请建立单位名称:(公章)坐标系统
5、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单位地址电话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拟建立平面坐标系统基本情况坐标系统名称坐标系统计划建设时间坐标系统计划启用时间采用技术标准技术等级投影种类中央子午线°′″投影面高程米系统使用覆盖范围如何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本区域内已有坐标系统及与拟建坐标系统关系情况建立所申请坐标系统可行性的专家分析、论证材料(附件)目录所建坐标系统在该行政区域内唯一性的证明材料目录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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