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思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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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思考新时期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思考新时期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思考新时期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思考金忠楚近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涉法事件愈来愈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加强新时期群体性涉法事件的研究和探讨很有必要,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一、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成因和特点所谓群体性涉法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

2、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含政府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某些决策或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司法机关的某项判决违法、不公,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采取集体上访、集会抗议、游行示威、集体罢课、罢市、罢工,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阻断交通,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的非法群体性活动现象。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涉法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这类事件往往涉及人数多,少则几十人、上百人,多则上千人,甚至更多人,社会影响大,一旦发生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它不但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

3、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程序,危胁社会政治稳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一)群体性涉法事件多发的主要成因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转型。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涉法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成员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

4、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2、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涉法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近年来涉法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实

5、,为民意识、民主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脱离群众,有的甚至侵民扰民,与民争利,欺压百姓,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3、群众的民主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和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低,守法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涉法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和法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由于政治参与能力和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低,守法、依法维权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干部不依法办事、群众依法办不了

6、事,只有靠聚众闹事才能对领导造成压力,较快地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涉法群体事件。4、基层组织权威失衡。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涉法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镇基层政权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而村屯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

7、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群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5、具体的利益冲突。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涉法事件的导火索。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涉法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涉法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page方法上的简单粗暴,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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