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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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通知》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2、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

3、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不难看出,具体准则的规定比《通知》的规定多了一条,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具体准则里,商品销售收入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在税务处理上,《通知》就收入的确认为何不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防止人为地将资产通过捐赠、市场推广

4、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而减少税基,逃避所得税。二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是法人制所得税,强调在同一法人内部的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收入,对不同法人之间的资产处置,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都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所以,只要强调所有权改变的转移,就没有必要像会计处理那样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就资产处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5、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结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

6、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相关的差异。  例:甲公司是一家厨房用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是微波炉,副产品是电磁炉。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微波炉成本为每只800元,售价为每只1000元。电磁炉成本为每只150元,售价为每只200元。代销手续费为销售额的10%.2008年1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已收到的代销清单上记录售出微波炉100台。经核对,代销的电磁炉仍有100台未收到代销清单,本月发出商品已经满180天。  分析: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

7、清单时确认收入。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但增值税上有特别规定。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107000销售费用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微波炉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微波炉8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微波炉80000  因电磁炉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经满180天,11月份应确认销项税额,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不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34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为了增加销售额减少库存,公司决定买1台微波炉赠1台电磁炉,本月共卖出

8、1000台微波炉。  分析:《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微波炉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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