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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认会计及税务处理差异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处理的差异(一)确认条件的差异10收入确认会计及税务处理差异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处理的差异(一)确认条件的差异10《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准许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商品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2、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认为,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以避免企业利用这种已知的风险进行盈余管理、调整税前利润,影响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账户;而在税务处理上,只要其他条件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企业”这一条件,都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在纳税申报是调增销售收入,同时调增销售成本,其差额为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差异具体包括:(1)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在会计和税法上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导致企业收入的不同。会计遵循“谨慎性
4、”原则,只有确定当前收入能够实现企业才会确认收入,并且在会计上需要计算收入的现值以及确定融资收益,而在税法上只以各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因为税法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企业各期收到的款项即实现的收入,并不考虑利率对收入的影响。[例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实际利率为7.93%。会计处理上(单位:万元
5、):2010年1月1日10借:长期应收款9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实现融资收益90结转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600贷:库存商品6002010年12月31日借:银行存款300贷:长期应收款3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4贷:财务费用63.44税法处理上,各期确认收入=900÷3=300,各期确认成本=600÷3=200。10(2)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是不确认收入的。《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6、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尽管赠品导致企业库存商品的减少,但并没有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不是销售不确认收入;税法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商品在社会中流通为购买者服务实现了自身的价值,社会的总价值增加,销售商应该确认收入缴纳税款。(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会计准则规定,售后回购销售商品,没有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后,销售时不能确认为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证据表
7、明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在税法上,《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并没有真正的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不能作为销售行为确认收入;税法认为尽管并没有真正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不符合商品销售确认条件,但销售出
8、去的商品为购货方创造了价值,而销货方也利用货款为企业创造价值,因此应当确认为销售行为。(4)折扣方式销售。折扣方式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会计准则规定,商业折扣采用净额法或总额法,净额法即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入账,总额法即以不扣除商业折扣的销售总额入账,且在总额法下要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以反映发生的商业折扣,而在净额法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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