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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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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递延所得税会计确认难点探析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利润表债务法改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后,其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确认暂时性差异及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的当期,在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盼情况下,应当将其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因较少发生或理解偏差,确认暂时性差异时相对较为困难。本文拟就递延所得税会计确认的几个难点进行探讨。一、开办费的递延所得税确认开办费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司执行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开始的五年内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列入“管理费用”核算。10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企业的开办费核算,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的新所得税法没有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明确表述,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中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
3、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其开办费直接计人当期的管理费用。新税法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同,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执行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其开办费采取递延的方法处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如果也采用递延的方法处理,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不产生差异,也没有递延所得税确认问题;如会计上采取递延的方法处理,计税时采用一次性扣除的方法进行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会有账面余额。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价值为其摊
4、余成本,而其计税基础则为零。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应将此项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因为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权益法的规定,采用的是成本法。因此,对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可从以下几方面讨论。10(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递延所得税确认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要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当初始成本大于份额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必调整;当初始成本小于份额的情况下,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人当期的
5、营业外收入,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大。按照税法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初始成本做为计税基础。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过经过调整,就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能否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还需结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时间确定。当投资方不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由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投资企业会转让该项投资,这会导致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产生差异。也就是说因投资成本调整所形成的差异能够转回。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所形成的差异应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准备转让该项投资时,因调整投资成本而产生的差异在未来无法转回,则可以将该项差异看
6、成是永久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二)投资损益调整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在投资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在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要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部分,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当期的投资损益,这种处理方法导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而税法认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初始成本,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还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方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是不需要交税的,此处的差异可理解为永久性差异。
7、二是,因调整投资损益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是否应该确认,还是由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来决定。当企业准备长期持有该项投资时,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会通过逐期分回的股利转回,不必确认递延所得税。当企业改变持有日的,准备近期出售股权投资时,因损益调整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很快能够转回,则应当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除非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10(三)其他权益调整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损益之外,还应该对被投资单位所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化按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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