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

ID:8539236

大小:3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3-31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_第1页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_第2页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_第3页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_第4页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探析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过多强调离婚自由,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离婚率居高不下、单亲家庭日益增多和贫困化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如何在离婚及离婚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成为世界性的话题。本文试就此问题作简要之探讨。关键词:未成年子女;离婚;监护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164-02一、基本概念之厘定9世界范围内立法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常采用监护或亲权制度来实现的。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了亲权

2、制度,即“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正常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如果父母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行使亲权时,再给未成年子女设定监护人,监护被视为亲权的延伸。英美法系国家则设立了监护制度,不再区分亲权和监护,父母当然享有监护权。我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民法中规定了监护制度。但是在婚姻法中没有“监护”一词,而出现了“抚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词语。实际上,抚养是指经济上的供给与帮助行为,”按照法律的要求,父母应对子女在经济上负供养之责”。“父母子女关系仅能表述一种

3、身份法律关系,无法确切表述该身份法律关系所体现出的身份权”。而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关系”所涉及的“教育、保护、照管”等内容本质上就是监护的内容,笔者认为“抚养关系”要表达的就是“监护”的意思。另外,“广义的监护制度包括亲权制度以及仅具有照顾、协助性质的保佐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总和”。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制度是属于广义上的监护,这一制度中也吸纳了亲权的内容。所以本文探讨中,以“直接监护权”表述来代替“抚养关系”的表述。文中所用的监

4、护一词也是广义上的监护。[1]二、我国《婚姻法》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消除的除外。”9关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

5、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2款也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离婚的

6、影响。这与世界各国的惯例保持了一致,也具有合理性。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离婚所影响的只是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而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人为的手段消除的。所以在离婚后,父母基于客观存在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照顾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这可以为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利益实现提供保障。可见,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独监护为例外的。三、父母离婚后未

7、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历史渊源[2]9在西方,以英国为例,直到十九世纪中期,父母的亲权一直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所谓的亲权只是父亲对婚生子女的权力而言,母亲和儿童的权利根本不受重视,离婚或分居后的儿童的监护权只有父亲可以享有,十九世纪的妇女往往因为无法放弃子女而继续留在暴力与绝望的婚姻生活中。即使妇女已离婚,前夫也常利用监护权来达到控制前妻的目的,父亲可任意剥夺母亲对子女的会面权,运用对子女的完全控制来实现对母亲的潜在控制。这种状况引起了平权主义者的强烈反对,伸张母权的运动逐渐在二十世纪展开,由此出现了幼年原则(t

8、enderyears9doctrine),即推定七岁以下的儿童或婴儿最有利的生活环境是由母亲照顾下的环境。幼年原则成为平衡父权的有利主张,它亦与儿童发展的认识相连接,由于认识到母亲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并且考虑到母子间的血缘关系,母权逐渐受到重视,又因儿童权益的萌芽,法院改变以往对父权的观念而代之以照顾儿童的程度作为儿童利益的评价标准,因此母亲所能提供的照顾被认为更加重要。之后,这一原则被扩大使用,幼儿的年龄不再限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