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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0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浙企资发〔2011〕7号各市、县(市、区)经(信、贸)委(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审批工作程序,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融资性
2、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审批工作程序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审批程序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到工商登记部门预核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设立的,上报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
3、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审批 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批复。 (5)颁发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同意设立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登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登记、编号,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申请 融资性
4、担保公司(筹)到工商登记部门预核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设立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初审 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在设立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同意设立的,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并同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 (3)申请材料的接收与补正 省中小企业局指定专人接收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4)联合审批 省中小企业局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会同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
5、或不同意设立的批复。 (5)申请人凭同意设立的批复,在批复有效期内到省中小企业局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登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省中小企业局对经营许可证进行登记、编号,并抄送省金融办和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商务部门出具外资真实、来源合法的证明意见。申请人凭此证明意见及其它材料,到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申请。 4、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程序。 (二)设立申请材料说明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活页装订,按以
6、下顺序排列,文件格式参考附件1: (1)封面; (2)设立申请报告; (3)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7)验资报告; (8)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资信证明,证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9)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
7、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陈述书;承诺书;未来履职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出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11)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2)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2、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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