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

ID:26265477

大小:425.84 KB

页数:98页

时间:2018-11-25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_第1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_第2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_第3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_第4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筹建的主要工作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2.履行法律手续。召开发起人大会,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

2、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3.制定筹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形成筹建工作方案。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申请开业前的主要工作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公司章

3、程草案及财务、业务、风险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2.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选举董事、监事。3.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4.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人选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5.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三)开业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1.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并且各部分间有明显分隔标识。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要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4、)。2.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三号字体书写。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申报材料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4.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应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公章。6.申请材料按照如下顺序装订,并标明页码:(1)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附:①可行性分析报告②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3)企业名称预

5、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组织架构图(5)股东协议书(应载明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股权比例)(6)股东承诺书(7)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8)筹建工作委托书(9)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10)筹建工作方案(11)筹建工作报告(12)关联方申明(13)验资报告(14)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资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15)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1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17)公司主要管理制度(18)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9)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四)申请审批流程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审批,并将同意的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备案。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监管部门按照其实际权限执行。1.受理(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交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筹建工作小组介绍信(原件)和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7、(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附件2)。对材料不完备的申请,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2.审查(1)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2)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⑤约谈申请人。3.

8、审批(1)市(州)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予以批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立申请表复印件及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备案。(2)超过市(州)监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市(州)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