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509311
大小:44.0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8-03-30
《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
2、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员日常工作方法和程序出纳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是指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也就是说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账凭证的填制、汇总,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科学地组织账务处理程序,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会计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四种,它们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多栏式日记账账务处
3、理程序。各种账务处理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汇总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办法的要求不同。在各种程序下,对于出纳人员来说,出纳业务处理的步骤和方法基本相同。其基本程序如图表 所示: 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
4、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出纳帐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2)出纳帐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3)在出纳帐
5、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帐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帐和备查帐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2)出纳帐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帐与总帐、出纳帐与
6、库存现金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帐启用表(见下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表 出纳账启用表账簿名称 全宗号 目录号
7、账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 案宗号 盒号 使用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 姓 名 接管日期 签 章 移交日期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如发现问题责任如何确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
8、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