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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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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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国家、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

2、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级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3、术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增加税收、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对于市、县级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科技厅认定后,确有必要的,可以给予资助第三章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

4、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5.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经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十一条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

5、目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向省科技厅、财政厅上报;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项目,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或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6、创新资金的下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重点和项目指南,参与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负责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7、,负责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和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发生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间进度变更以及出现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向省财政厅、科技厅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项目进度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8、、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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