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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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海府办[2010]334号  第一条为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九条规定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条件为: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贷款贴息按项目贷

2、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特别重大、对全市结构调整影响大、可望形成新的规模产业的项目,还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条《办法》第十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辖区注册

3、并在海口市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已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

4、五)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流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申请阶段,企业在同一年度内

5、,只能申请一次创新资金,但多个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能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资金。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进行申报,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和项目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2)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包括本

6、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生产能力及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项目实施方案。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风险及防范。包括技术、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5、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

7、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

8、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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