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再投资和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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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企再投资和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比较我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下简称《税法》)中,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享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优

2、惠措施,成为涉外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两个政策。这两种政策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但在实际中,却常常被混淆。  一、两种优惠的目的不同  我国实现再投资退税,最终目的是通过鼓励企业追加投资来实现扩大再生产;追加投资享受优惠的目的是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益。  在《通知》及《补充通知》出台之前,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的免减政策。这种方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益,而对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其鼓励的性质就大大弱化了。因为这类项目往往需要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方能体现最佳投资收益。而追加投资所

3、得税优惠政策将有利于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  二、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退还其再投资的40%税款”。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再投资退税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而根据《通知》,追加投资的主要优惠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外国投资者在国内都没有注册设立机构,其退税事项均由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亦把所退的税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账户,且大部分外国投资者亦把所退的税款留在外商

4、投资企业使用。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认为,退税主体是企业自身,所退税款属于企业自身所有。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把所退税款记作“未分配利润”,会将这部分退税款混淆在退税利润中,造成多退税款。  三、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对经营期和投资方向的限定是再投资退税的前提条件。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自再投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申请退税。对实际经营期未满五年的投资者,在资金撤出时追缴已退税款。退税时税务机关对技术先进企业以企业拟利用的生产流程和生产技术为依据,三年后无法继续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追缴多退税款。对产品出口企业实际

5、以新举办或扩建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约定为依据,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追缴多退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要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企业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此外,还要求企业属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并且,经营期即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间要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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