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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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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
2、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
3、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某经济特区的共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88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年,当年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从1994年起以后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下表是该企业从1988年~1998年的获利情况。单位:(万元)年度8889909192939495969798获利6050130-70320460580500650730790 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1992年分得的利润91万元,
4、1995年分得的利润177万元,都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则该企业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地方所得税为30%)是多少?同时,地方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同减、同免。 分析: (1)1988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税期限。则当年需纳税: 1988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0×(15%+3%)=10.8万元。 (2)1989年、1990年两年免税。 (3)1991、1992、1993年3年减半征税。但1991年亏损,虽不用纳税,但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其亏损,1992年弥补后仍有利润250万。则: 1992、1993年应纳所得
5、税税额=(320-70+460)×(1%+3%)×50%=63.9(万元) (4)从1994年起,历年都被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3年减半征税。 3年应纳所得税税额=(580+500+650)×(15%+3%)×50%=155.7(万元)。 (5)从1997年起延长减半征税优惠期满。 1997、1998年两年应纳所得税税额=(73+790)×(1%+3%)=273.6(万元)。 (6)11年共纳所得税=10.8+63.9+155.7+273.6=540(万元) (7)由于1992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所以只能退还已纳税款40%,但1992年恰是享受减半
6、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免因素考虑进去。 1992年再投资退税额=91/[1-(7.5%+1.5%)」×7.5%×40%=3(万元) (8)由于1994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退税率可按100%计算。 1995年再投资退税额=177/[1-(7.5%+1.5%)]×7.5%×100%=14.59(万元),再投资退税额合计=3+14.59=17.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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