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

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

ID:8460881

大小:3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3-28

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_第1页
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_第2页
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_第3页
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_第4页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总统选罢法)第七条第七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公职选罢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监察职务,应超然公正,依法执行。    第3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巡回监察员于办理选举期间分区巡回监察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    第4条    巡回监察员召集人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巡回监察之规划

2、事项。    二、关于巡回监察员之分区及工作分配事项。    三、列席中央选举委员会会议。    四、召集巡回监察员商决有关事项。    五、召集巡回监察员研处总统选罢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及公民投票法有关罚锾事项。    六、关于巡回监察员提报委员会议案件之签署事项。    七、其他有关巡回监察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5条    省选举委员会得指定委员执行左列监察事项:    一关于候选人姓名号次抽签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抽签之莅场监察事项。    二关于分区监督各县(市)选举委员会监察小组执行监察职务事项。    三关于所属

3、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违法监察事项。    四其他有关省主办之选举罢免监察事项。    第6条    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由监察小组委员分任之。    第7条    监察小组召集人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察小组监察工作之规划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监察小组会议之召集事项。    三列席所属选举委员会议。    四其他有关监察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8条    监察小组会议讨论左列事项:    一、关于候选人政见稿之审查事项。    二、关于候选人竞选办事处、助选员资格之审查事项。    三、关于政见

4、发表会监察员、投开票所监察员资格审查及遴选事项。    四、关于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及公民投票法之罚锾之研处事项。    五、关于移请检察机关侦办案件之研处事项。    六、关于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违法案件之研处事项。    七、其他应提小组会议事项    第9条    (删除)    第10条    监察小组委员执行监察职务,发现有违反总统选罢法第四十九条或公职选罢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者,经提请监察小组会议议决后,报所属选举委员会。    监察小组委员执行监察职务发现有触犯刑法妨害投票行为或有总统选罢法第七

5、十九条至第九十四条或有公职选罢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或有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三十条或有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或有触犯其他刑事法律规定之情事亦同。    第11条    监察小组委员执行监察职务,发现有违反公职选罢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或依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之规定或违反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口头或书面劝止,仍不停止时,应以书面制止,制止不听者,应依公职选罢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或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后段规定处罚之。  

6、  前项处罚,经提请监察小组会议议决后,陈报所属选举委员会或转陈主办选举委员会裁定。但违反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之规定者,应检具事证转报中央选举委员会处罚之。    第12条    监察小组委员执行监察职务,发现有违反公职选罢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事或违反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条、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其处罚应提请监察小组会议议决后,报请所属选举委员会或转陈主办选举委员会裁定。但违反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之规定者,应检具事证转报中央选举委员会处罚之。    第13条    (跨界选举区之违法时之处理)

7、    监察小组委员执行监察职务,遇有选举区越省(市),县(市)行政区域者,对于违法处理情形,应同时副知同一选举区其他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    。并得以电话先行联系。    第14条    监察小组委员执行监察职务,应联系警察机关搜证及为必要之处理。如各该警察机关人员不足,得洽请有关司法警察人员协助。    前项人员应配带标志,其标志由主管选举委员会制发。    第15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巡回监察员及省选举委员会委员分区巡回督导执行监察职务时,如发现有违法情事者,应通知当地监察小组委员处理。    第16条    

8、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发现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违法者应通知其所属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其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请为急速之处分,并送请检察机关侦办。    违法人员如为主任委员时,应报请上级选举委员会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17条    执行监察职务人员应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