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461560
大小:5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24
《刑法诉讼执行财产调查途径探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执行财产调查途径探索 王金龙 提要:全国法院“执行难”原因有多种,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是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的主要原因。为此,本文将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途径着手,分析要解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必须一是建立执行协助调查制度,由律师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二是实行听证执行,由双方举证;三是法院执行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工作重心是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四是利用现代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 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转轨时期,即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市
2、场经济转轨,法治上从法治上不健全国家向法治国家转轨。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交往,社会资源流通大量增加,而相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样便造成了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大量增加。如今,“执行难”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法院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必须从执行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归纳和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保证案件得以及时执行,减少执行积案。 目前,造成全国大部分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商业风险原因造成;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由于有关法律制度不科学、不完备造成;由于司法权
3、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等等。但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还是当事人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和法院执行工作手段过于单一,执行措施软弱无力。为此,法院应对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财产和能力,但却转移、隐藏、虚拟或扩大负责债额,向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假称无履行能力而抵制、逃避、拖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加大执行力度,查清其财产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文书。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笔者认为,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式途径。 设立执行协助调查制度 在我国,由于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多年来,社会上普遍
4、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认为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都应由人民法院全部包办,执行人员几乎包揽所有的财产证据收集调查工作。殊不知,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太了解,即使执行人员千方百计、历千辛万苦,但财产执行仍不尽人意。而另一方面,负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有的还聘请了律师,由于与被执行人相对熟悉,以前发生了经济往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但因无权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及到房产、土地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不能及时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给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创造了有利的时间条件。这样,由于执行不能及时到位,不但影响了法院的办案
5、效率,而且申请人也常常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不满意,甚至对法院公正性提出质疑。如何才能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设立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 执行程序中设立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是对相对弱势的申请人的公正救济。因为在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往往占据有利地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致使债权人常常望“债”兴叹。同时,该制度也是法院进行间接调查的一种方式,是法院职权主义的延伸。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是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进行。长期以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均是执行法官承担起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任
6、务,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被极大地弱化了。其实,目前从全国来看,从事法院执行的人员远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行证的律师多。因而,设立协助调查制度后,将一些具体的财产调查任务交给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去完成,申请执行人一方将会最大限度的收集,提供有利财产执行的证据,努力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解的一清二楚。这样不但缩短了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周期,而且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可以更好安排执行工作。即使将来执行不到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不会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目前,我国虽未设立协助调查制度这种法院间接调
7、查方式,但在国外却早已存在。比如在美国,举证人所需的证据由第三人占有时,律师需要得到一份法院书记官签发的命令第三人交出证据的传票。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强制执行法”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以由债权人查报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调查为补充,当已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法院得因债权人申请,命债务人报告其财产。故我国完全可以吸取其精华,在我国试行这种协助调查制度。首先,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应确立当事人主义为主,人民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则不能
8、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