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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7]302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2、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原则;(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的原则。第四条 劳动
3、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二)工伤确认项目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3、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4、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5、旧伤复发的确认;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2、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四)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上述全部项目的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再次鉴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
4、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及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民政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第七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
5、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五)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六)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三)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四)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6、。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公正。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并提出有关工作人员或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由鉴定经办机构通知其回避。第三章 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
7、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3、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4、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5、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除提供第一款申请材料外,应提供市级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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