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ID:8442944

大小:122.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3-28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_第1页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_第2页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_第3页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_第4页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学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案例一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

2、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 (1)该行为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对乙的限制并不能对抗丙,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2)A企业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3)A企业财产在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后用于清偿丁的债权,但不足清

3、偿,尚欠22000元,该部分应以甲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清偿。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000元以及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用于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解题思路]本题难度适中,要求考生对于法条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尤其是第(3)问。第(1)问实际上就是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内部限制对第三人的效力;第(2)问考查清偿顺序;第(3)问是本题最难的问题牵涉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本题尤为突现了司法考试对于重点法条的高度关注。[法理详解](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

4、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参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个人独资

5、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3)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和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

6、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参见《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案例二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

7、。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0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0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问:(1)好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