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资料》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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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本案该不该再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天津甲公司。被执行人:靖江市某空调配件厂。靖江市某空调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系刘某于2001年以个人财产申请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10月,配件厂与申请执行人天津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甲公司向配件厂购买汽车配件产品。合同履行后,甲公司认为配件厂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经与配件厂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了判决。依据该判决,配件厂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甲公司货款420000元、支付某甲公司违约金5000元,

2、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000元。因配件厂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某甲公司依法于2005年4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查明,配件厂业主刘某与其妻孙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12月29日达成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某区1幢502室住房一套及位于靖江市某镇某村组15号的二层楼房两间归孙某所有,配件厂的财产归刘某所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和承担。2005年3月,刘某将配件厂的所有财产协议给数个债权人抵偿债务,现配件厂已没有履行某甲公司债务的能力。法院鉴此遂于2005年5月依法

3、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月250,孙某将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某区1幢502室住房一套出售给他人,并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2005年6月,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与配件厂及刘某一起共同承担偿还某甲公司债务的责任。处理意见:对本案是否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与配件厂、刘某一起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刘某与孙某在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配件厂要承担巨额债务后于2004年12月29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将夫妻

4、共同财产中的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某区1幢502室住房一套及位于靖江市某镇某村组15号的二层楼房两间归孙某所有,孙某又在法院执行期间将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某区1幢502室住房出售,显然是为逃避债务;另外,配件厂的工商登记虽然登记为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但刘某设立该企业时与孙某是夫妻关系,当时双方对刘某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未有约定,故配件厂实际是以刘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

5、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配件厂及刘某所欠某甲公司的债务是刘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于刘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第四、如果不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对社会就会产生一种错误的导向和榜样作用,只要以刘某、孙某这种方式就完全可以逃避所有债务,甚至会误导人们去做违法犯罪的事,这样处理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孙某作为靖城镇某区1幢302室住房法律形式上的控制人及处分人,有义务以其接收的夫妻共同财

6、产履行本案债务。应当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另一种意见是,不应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条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配件厂工

7、商登记明确该厂是刘某以个人财产申请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未明确以刘某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可见,承担本案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债务的主体应是配件厂以及刘某个人,而法院已经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第二、配件厂所欠某甲公司的债务虽然是刘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刘某作为投资人在该厂无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履行所欠某甲公司的债务,但该债务不能作为刘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如果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就任意扩大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责任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相悖。故不应追加孙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8、。救济途径:针对第一种意见中可能存在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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