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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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以及省经贸委、

2、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14—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

3、,或者新购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人。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市农民(思明区、湖里区因限用摩托车除外)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和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是指: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

4、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微型客车:是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14—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

5、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

6、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获准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生产企业名单及其产品目录以及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商名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公布。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产品方能享受财政补贴。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14—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

7、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16%,区财政负担4%。 (

8、五)补贴资金申报纳入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持有我市户籍(思明区、湖里区购买摩托车除外)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购买人”),包括2003年以来进行“村改居”的居民。农民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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