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主要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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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职改办字〔2016〕51号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申报评审权限(一)下放职称申报评审资格审查权限。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由省职改办下放到省直部门、各市职改办负责;中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由各市下放到市直部门、县(市、区)职改办负责;定州市、辛集市职改办组织本地高、中级职称申报资格的审查;自主评审单位组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申报资格的审查。

2、其他部门不再重复组织申报资格审查。(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属骨干本科院校,开展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开展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省级科研单位,开展主系列(研究系列)研究员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6评审;有条件的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开展主系列(工程系列)主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二、申报推荐数量控制原则坚持按岗申报推荐原则,合理控制全省申报推荐总量和用人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具体申报推荐数量控制原则是:(一)高、中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合理控制申报推荐数量,有计划地每年根

3、据工作需要申报推荐,逐步控制到岗位设置比例限额内。(二)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申报人员业绩突出确需申报推荐的,仅限于本单位主系列,经单位申请,同级人社职改部门批准后可组织申报推荐,但比例要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三)对待聘人员数量超出相应岗位数量的30%,已连续2年没有申报推荐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人社职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主系列的申报推荐数量,重点解决工作业绩突出、任职时间长、年龄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四)中小学教师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有空岗按空岗数量、无空岗按退

4、二进一进行申报推荐,无空岗而又存在待聘教师的不再组织本级别的申报推荐。正高级教师根据省职改办下达的数量申报推荐。(五)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无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开展自主评审的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根据本企业的人才状况、发展需要确定当年申报推荐数量。6三、申报推荐评审程序(一)核定申报推荐数量。用人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推荐数量控制原则,结合本单位岗位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核定本年度申报推荐数量。逐级填报《河北省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一次性备案确认。省职改办负责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的备案确认,各市

5、(含定州市、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负责本地本部门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的备案确认。用人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按照备案确认的申报推荐数量组织申报推荐。备案确认后的申报推荐数量应在用人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二)确定申报推荐人员。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和新修订的《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确定推荐人员,并按要求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三)组织资格审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高度重视

6、,按照规定权限做好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特别是自主评审单位,要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评审XX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6由资格审查单位存档备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应按要求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要将未通过原因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报人。组织资格审查之前应制定并书面上报工作方案,之后应书面上报工作总结,其中,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报省职改办,中级职称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报各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四)汇总申报人员信息。资格审查结束后,中级职称审查

7、通过人员表单和电子信息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汇总。高级职称审查通过人员表单及电子信息报省职改办汇总。自主评审单位审查通过人员表单及电子信息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职改办。(五)移交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申报推荐数量要求的报送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由职改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将申报评审材料移交相应评委会。各级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凭委托评审函集中接收申报评审材料,未开具委托评审函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六)组织职称评审。各级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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