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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4
《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旆em》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重要事项,其主要特点是发生金额大、涉税情况复杂、关系牵连面广,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较大,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务申报事项中关注的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等文件(
2、下称旧《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但旧《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暴露出了较多的问题和争议,主要包括:旧《办法》中对于许多损失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规定不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在文字表述上不够严谨,存在多处疏漏;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标准不一,执业不规范;正常转让、变卖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年度财产损失集中上报,工作量大,影响税务机关的汇缴质量;实行企业直报审批的形式,不利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收入预测和税收征管等等。针旧《办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完善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在废止旧《办法
3、》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新《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和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资产税前扣除管理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和管理针对性。 一、资产损失定义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4、、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旧《办法》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二、将自行申报扣除结合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结合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方式上出现了重大改变,即所有事项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还责于纳税人,如果出现违法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实施追查的权利
5、。 三、新增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四、增加了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新《办法》对资产损失追补范围和期限规定进行了不规范和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
6、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明确了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
7、务机关进行申报。 六、修订了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细节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七、增加了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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