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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一、收入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
2、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
3、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二、扣除1、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
4、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5、通知》国税函[2010]79号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5、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
6、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三、应纳税额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
8、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3、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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