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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应取得的资料加入时间:2007-11-298:32:05 来源:总审室 访问量:306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国税发(2006)18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经办的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下列不同项目、不同情况取得相应的资料,然后在将这些资料与企业的帐册、凭证核对一致的情况下,根据专业判断出具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一、坏账损失鉴证报告应取得的材料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文件、政府有关部门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及清算文件。2.债务人死亡的,应取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和
2、遗产不足抵偿或无法找到偿债人的证明。3.债务逾期三年以上未得到清偿的,应取得债权人的催收磋商纪录,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并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涉及境外和港澳台的债务人,还应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或境外中介机构的证明。4.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取得重组协议,法院判决等。5.与关联方的往来坏账,取得法院判决(或破产清算文件)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6.债务逾期经诉讼仍未收回的,取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7.逾期未收回且单笔金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取得企业的专项说明。8.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而
3、无法追回的,除应根椐被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取得上述相关证明外,还应取得该担保事项与企业应税收入相关的证明。9.企业外借资金造成的坏账(金融企业除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账(关联企业破产除外),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出具鉴证报告。 二、存货损失鉴证报告应取得的材料1.盘亏的应取得盘点表、保管人对盘亏的说明、计税成本价值确定依据,企业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的说明及批准文件。2.报废、毁损、变质、淘汰的,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证明,损失情况的说明、计税成本确定的依据,残值情况说明;损失责任认定的审批文件,有保险索赔的还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涉及自然灾害造成的,还应有政府有
4、关部门如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3.被盗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立案、结案的证明材料,计税成本确定的依据,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还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资产评估减值后,除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外,还应取得评估报告和清单,评估增减值已经纳税或已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三、固定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应取得的文件1.盘亏的应取得盘点表、盘亏情况的说明,相关的责任认定和账面净值及计税成本的确认资料。2.报废、毁损的,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的说明和责任认定,资产净值、计税成本和残值的说明。如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涉及保险公
5、司理赔的,还应取得理赔情况的说明。3.被盗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材料,被盗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和计税成本的说明及责任认定,涉及保险理赔的还应取得理赔情况说明。4、因政府规划拆迁、征用等而拆除的,应取得政府决定文件及法律依据,被拆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的以及残值情况,拆迁所得的补偿情况。5.因抵押而被拍卖或变卖的,应取得变卖或拍卖的证明和抵押合同,抵押借款的用途,同时取得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和计税成本的证明。6.资产评估减值的,除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外,应取得评估报告和清单及评估增减值已进行纳税或已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7.因内部重建而拆除的损失,可
6、否在税前列支尚无明确规定,原则不接受出具鉴证报告。 四、在建工程损失应取得的资料1.因停建、拆除的,应取得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停建、拆除文件,以及实际工程投资额的确定依据以及拆除费用和残值的说明。2.因报废、废弃的,应取得对该项目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项目金额较大的应由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书,同时取得实际工程投资额的确定依据以及拆除费用和残值的说明。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取得的资料与固定资产同。4.因评估发生的减值损失,其取得的资料与固定资产同。5.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其净损失应计入后期工程成本,不得在税前列支,不得出具鉴证报告
7、。 五、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的资料1.因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应取得该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期限的文件,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值构成及摊销和损失情况说明。2.已被新技术所替代的,应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的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以及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值构成及摊销和损失情况说明。3.因评估减值的与固定资产相同。六、投资损失应取得的资料1.属于被投资人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清算文件或政府部门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及清算文件和该项投资的账面成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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