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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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青岛市妇女联合会青人社字〔2010〕12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税局、团委、妇联,市直各有关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

2、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1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12-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4、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承担市见

5、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12-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 (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

6、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第十条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复印件,并验看原件;(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第十一条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

7、申办单位与-12-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认后,统一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第十二条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

8、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标牌。(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三)就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12-(四)见习期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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