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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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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见习基地。 第三条 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
2、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人社局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第六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
3、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管理第七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
4、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三)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四)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申请认定见习
5、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并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局提出申请。(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1)(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第十条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认定合格的,就业局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
6、),由人社局授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定期向就业局报送《***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况表》(附件3),包括招收见习岗位、人数、专业、学历等。第十二条见习基地在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经就业局申报,人社局审批及时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员 参加见习的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一)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原则:(一)就
7、近见习原则。已回各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学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其它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每月向
8、县(市、区)就业局报送见习人员在岗情况。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栏等向社会公布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社就业部门根据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见习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一)向县(市、区)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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