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396638
大小:2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3-26
《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类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的污染防治,提高实验室对产生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污染物,是指实验室在开展各类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性气态、液态以及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以下分别简称“废气
2、”、“废水”、“固体废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学校、科研机构、卫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和工业企业等单位所属各种类型的实验室。第四条实验室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目标是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实验室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回收和利用实验室污染物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质,促进节能减排。第五条实验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原则。第六条全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学校实验室污染物的规范处理处置。各科研机构的
3、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所属科研机构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理处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其所属实验室做好污染物的规范处理处置。其他实验室由其隶属的相关行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做好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各实验室隶属的法人单位为实验室污染物安全无害化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实验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七条新建实验室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尚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或设备的现有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整改。第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或投入使用,且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
4、类管理名录》未办理环评审批的实验室,按《环评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实验室应规范设置废气、废水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其中固体废物贮存间要区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与危险废物贮存间(或容器),不得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染物。第十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第十一条实验室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改变十五日前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二条实验室废水(含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及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范畴配置的液态化学试剂及样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5、理;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违反规定排放或超标排放的实验室,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一)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含有病原体、放射性等的废弃物。(二)生物实验室废水及其它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三)新建的实验室应当优先考虑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选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实验室废水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现有实验室废水中含有铬、铅、汞、镉、镍、砷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单独采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除有特殊规定的,一律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四)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高放射
6、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五)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实验室废液(含液态废弃危险化学品、有危险特性的样品、残液残渣)应以规范的容器进行收集,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违法排入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第十三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或规定。(一)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实验室,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禁止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二
7、)实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三)实验活动中排放含有硫化合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四)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五)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受到影响。第十四条实验室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