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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5
《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124号)、《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常
2、政办发[2017]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含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下同)和政府或有债务。一般债务是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
3、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厘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五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区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区财政局统一归口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务预算管理、债务规模控制、债券申报分配、债务统计分析、债务风险监测等工作。区经发局
4、(金融办)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负责金融监管和引导,督促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区城建局负责编制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第二章债务资金举借第六条政府债务应当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企业债务。中央转贷国
5、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的应当纳入全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第七条政府举借债务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专项债务。除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或变相举借政府债务。第八条区政府举借债务由市政府统一扎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委托省财政厅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第九条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全区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市政府核定下达的政府债务限
6、额。第十条政府债务纳入区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财力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
7、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区政府可采取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
8、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十三条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且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项目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举债。不得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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