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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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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41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信贷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各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投资、抵债资产、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本办法
2、所称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第四条 本行的资产营运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要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提高资产营运能力。第二章非信贷资产类型及管理第一节 现金资产第五条 本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款项等。第六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库房及库存现金的管理,依照《现
3、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开户单位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现金管理做到有计划,不超限额,现金供应不脱节。第七条 基层支行对所辖网点,应根据网点业务量大小、离支行远近等,分别核定一定数量的业务周转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交支行。第八条 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缴足存款准备金。对同业存放款项要加强管理。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投资第十条 本行的投资必须在不影响自身正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第十一
4、条 本行投资应以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向上级联社入股等业务为主。第十二条 本行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权对外投资,不得投资于股票交易、信托业务,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十三条 本行投资业务应严格设定授权审批权限,在业务上做到资金交易、债券结算、资金清算严格分工协作,做到业务授权制度化、业务过程规范化。第十四条 本行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会计科目,按照核算规则,准确进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第十五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各岗位职责,交易员、复核员、清算员、结算员根据各自职责
5、、权限进行业务操作,不得越权操作,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三节 抵债资产第十六条 本行应严格执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印发的《省农村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抵债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减少资产损失。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债资产的核算手续。第十八条抵债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各支行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该行行长、客户经理和会计主管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在授权内行使对抵
6、债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总行可根据需要制订抵债资产管理细则,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 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积极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抵债资产的处置期限原则上应从合法取得日开始二年内处置完毕。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作为自用,如确因工作需要转为自用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程序操作,擅自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或物资抵债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抵债资产的,根据本行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 应收利息及
7、其它应收款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和适用利率,坚持按月或按季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年损益。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应收利息会计核算办法,正确核算应收利息。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其它应收款是指不属于或不直接与本行的经营业务有关的应收、暂付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第二十五条 加强其它应收款的管理,列支其它应收款须经财务会计部批准。对挂账的应收款项,要定期盘点,及时清理。第五节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8、加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按省联社规定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需投入的,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办法》(苏信联发【2009】29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购入、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总行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验收,并由稽核部负责搜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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