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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5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186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业务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处理全国农信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应用系统,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含农商行、农合行,)发起社(行)、接收社(行)组成。发起行指通过农信银资
2、金清算系统向接收社(行)发起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接收社(行)指接收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转来的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第三条省联社清算中心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统一负责辖内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负责对各农商行(农合行、县联社)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处理方式为信息实时传输、密押自动编核、资金实时清算、日终自动对账。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
3、支付和资金的清算;(二)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汇兑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三)日均跨省业务量在三笔以上;(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第六条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由总行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参与者因业务需要进行通汇机构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经清算中心审核批准。第七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
4、汇兑、委托收款(划回)业务。第九条参与者应实时发送往账,实时接收来账。第十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第十一条参与者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电子汇兑业务经办员。凡不适应本岗位管理要求的人员应予调整。第十二条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二)对参与者电子汇兑业务进行管理;(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行发起,经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后,再
5、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最后至接收行止。第十四条经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传输过程的汇兑业务信息,应符合农信银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五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配置的编押机具自动加编密押。第十六条发起行必须确保往账信息的真实、准确,操作时应执行“先录入后确认、双人操作”的方式。超过规定限额的往账业务必须由主管授权,不同限额的授权由相应级别的主管执行。第十七条接收行接收来账业务信息必须逐笔审查,按规定流程处理。收到的来账信息做退汇处理时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收到退汇信息后必须由会计
6、主管审核签章后再做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发起行实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后,省联社清算中心通过系统检查发起行总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在全额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电子汇兑业务信息转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由其发送至信息接收行。如果发起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第十九条往来对账信息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每日日切后下发;对账数据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收到的往账、转发的来账为准进行。第二十条往、来账差错的处理必须坚持“更改有据”的原则。发生未确认往账业务差错时,由原录入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要素进行修改或删
7、除;发生已发送成功的往账业务差错,必须通过查询查复进行处理;对账号户名不符等有疑问的来账应及时查询,待收到查复书后按查复书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发出社(行)本身造成差错要求接收社(行)协助处理的,接收社(行)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拒绝。第二十二条参与者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一)参与者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二)对有疑问或有差错的往账或来账业务,必须于当日通过本系统向接收社(行)或发起社(行
8、)发出查询,查询书专夹保管,在查复收到后,要及时处理来账业务。发出查询第三个工作日仍未见查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并联系其管辖联社(行)督促查办。(三)对票据进行查询时,票据的种类、金额、号码等要素应录入完整、准确。第二十三条收到查询、查复应仔细审查原始凭据,当日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次日末查复的,电子汇兑业务录入时受程序控制。第二十四条发出查询、查复必须由会计主管审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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