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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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第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章 入股条件第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

2、入股条件的,均可向本行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户籍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企业法人。企业工商注册在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其他经济组织。经工商登记的村经济合作社;在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年可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入股的证明。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第七条 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本行入股。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九条 本行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两种股权。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本行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第十条 本行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股,

4、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0股。超过资格股起点金额为投资股,投资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以所持股份参与本行的管理,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第十二条 本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报当地银行业监督机构审批。 第四章 股金

5、管理第十三条 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金证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和份额,获得股金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7.依照法律法规

6、、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⑴可免费索取本行章程;⑵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①本人持股材料;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③年度财务报告;④管理制度。8.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3.按规定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6.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

7、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本行。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第十八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1.本行当年亏损;2.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要求。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8、,可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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