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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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5月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

2、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条 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

3、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 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管理员用户:

4、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二)用户的创建1.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科技部报经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同意后,由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创建。2.支行查询用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创建。(三)用户的管理1.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职。不得设置“公共用户”。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2.管理员用户应该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及个人信息。3.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

5、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第四章 数据报送第九条 各支行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业务发放及不良记录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至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十条 由于各支行自身原因(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录入他人贷款卡等)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各支行发现后,要及时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出错原因、明确责任人以及今后改进措施,上报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批、修改。第十一条 对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予删除。特殊情况下,对于不良记录实际存在日期少于10个工作日、首次出现不良记录、

6、当前已无不良业务余额的优质客户,各支行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出错原因,上报总行,经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上报省总行审批、修改。第十二条 对于已核销欠息及贷款本金,一律按不良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特殊情况下,各支行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删除修改原因,上报总行,经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批、修改。第十三条 各支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第五章 贷款卡录入管理第十四条 贷款卡是人民银行发给机构申办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或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法人企业、非法人

7、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借款人的资格证明,是企业征信数据报送的关键数据。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客户申办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授信业务或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等都应办理贷款卡。特殊情况包括:(一)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自然人、境外机构等担保客户。此类客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二)已破产、消亡客户或不配合工作的客户。此类客户无法配卡或确实无法获知其贷款卡,由各支行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此类客户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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