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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5
《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在并无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统一实践,许多人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这一看法并不正确。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王汉斌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有效保障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很明显,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包括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其中“四川、河南进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天津、吉林进行经济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在
3、此,也并未区别“民事审判”与“民事诉讼”之不同,实际上是将二者等同对待,并且明确规定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可以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中检察监督原则所包含的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并未有效建立起来,其真正原因是缺乏对执行程序进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措施与程序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在试图按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时,找不到关于执行监督的方法与程序的规定,法院也以“无法可依”作为拒绝检察机关监督的理由。 因此,为落实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原则中的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要求,必须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与程序。 二、对民事执行工作实行法律
4、监督的实践 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对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法和程序的规定,但因为毕竟有了关于对民事审判(包括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并且法院的执行工作也确实有着对检察监督的实际需要,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尝试,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也与检察机关就如何通过检察监督解决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目前实践中尝试使用的监督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另外还有要求说明理由通知、查处职务犯罪等监督方式。 1.抗诉。抗诉本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5、十五条关于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方法,因为该条并未对可以抗诉的民事裁定作出任何限制,故一些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裁定进行了抗诉,一些法院也曾受理。但自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之后,人民法院就不再配合此类执行监督方法。 2.检察建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
6、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其中的第(二)、(四)项规定就成为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从实践的情况看,使用这种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也最为普遍。 在实践中,检察建议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其效力问题。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导致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理睬或不予答复,这不仅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而且挫伤了检察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监督意见。自2003年起,海南省检察院对法院民行案件执行
7、中存在的错误所发的法律文书,不再称“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而是统一称为“监督意见书”,他们认为“监督意见书”更符合检察机关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也更能彰显法律监督的分量和意义。并且监督意见书直接发给法院院长。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也更能引起法院的重视。 4.纠正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监督方法,其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
8、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在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规定中却没有这一制度。 与检察建议或监督意见相比,纠正违法通知书看起来有更大的强制性,也正因为如此,有的法院的抵触情绪更大,通常以没有根据为由拒绝接受;有的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既然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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