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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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经

2、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经济适用

3、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4、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

5、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5%,累计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开发建设经验,信用可靠,无不良记录。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

6、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政、园林、开发、质监、物管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四章 价格管

7、理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房改办)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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