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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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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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绍兴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

2、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

3、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定价回购房屋,并进行限价销售。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

4、,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符合条件的住户限购一套,其中3人以上(含3人)户可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2人

5、户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身者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高层、小高层建筑每套可相应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6、(二)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

7、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在受理申请前15日在市区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

8、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及历次住房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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