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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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

2、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

3、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

4、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答:FOB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款指出:“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该项货物已被确定为

5、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案例(4)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

6、例,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解析: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上面案例以FOB、CIF成交结果会如何?案例分析(5)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o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

7、么?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

8、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责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案例分析(6)一批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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