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教育大学单身教职员宿舍借用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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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單身教職員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單身教職員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一、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二、名稱更改。第二條為公平合理辦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由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任秘書及教師、職員代表各一人(由校長遴聘)等七人組成單身教職員宿舍調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二條為公平合理辦理借用單身教職宿舍,由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任秘書及教師、職員代表各一人(由校長遴

2、聘)等七人組成單身教職員宿舍調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名稱更改。第三條本委員會由總務長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審議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及調借事宜。第三條本委員會由總務長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審議單身教職員宿舍申請及調借事宜。名稱更改。第五條本校編制內單身或有眷屬教職員確因職務上需要,其戶籍所在地除屏東縣枋寮鄉以北、高雄市區及高雄縣大社鄉、燕巢鄉、旗山鎮、茂林鄉以南之地區外(以上地區含本地),餘均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惟外籍教授、本校一級主管以上及本校附設實驗國小校長優先借用,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者,得優先借用,不受上述條件之限制。第五條本校編制內單身或有眷屬教職員確因職務上需要,其戶籍

3、所在地除屏東縣枋寮鄉以北、高雄市區及高雄縣大社鄉、燕巢鄉、旗山鎮、茂林鄉以南之地區外(以上地區含本地),餘均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惟外籍教授、本校一級主管以上及本校附設實驗國小校長優先借用,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者,得優先借用,不受上述條件之限制。名稱更改。第六條本校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按空餘單房間職務宿舍數量由總務長受理編制內符合條件之教職員申請登記,並採積分制,以決定借用順序。第六條本校單身教職員宿舍之借用,按空餘單身宿舍數量由總務長受理編制內符合條件之教職員申請登記,並採積分制,以決定借用順序。名稱更改。第七條申請手續:四、申借人接獲核准借用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總務處辦理宿舍借用契約手

4、續(附表四),該項契約須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如未於規定期限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者,以棄權論,不保留原核借之宿舍。第七條申請手續:四、申借人接獲核准借用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向總務處辦理宿舍借用契約手續(附表四),該項契約須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如未於規定期限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者,以棄權論,不保留原核借之宿舍。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7第九條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如因故喪失第五條規定之借用條件,應自喪失借用資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宿舍交還。第九條單身宿舍借用人如因故喪失第五條規定之借用條件,應自喪失借用資格之日起三

5、個月內將宿舍交還。名稱更改。第十條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次借住期限最多三年,期滿或因故遷出,得再重新辦理續借,惟借用人如因入伍服役、出國或其他原因辦妥請假,必須離開學校一年(含一年)以上時,應於離校前辦妥交還宿舍手續,返校後得視需要,重新申請借住。第十條單身宿舍每次借住期限最多三年,期滿或因故遷出,得再重新辦理續借,惟借用人如因入伍服役、出國或其他原因辦妥請假,必須離開學校一年(含一年)以上時,應於離校前辦妥交還宿舍手續,返校後得視需要,重新申請借住。名稱更改。第十一條調職、離職或退休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宿舍。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

6、議處。第十一條調職、離職或退休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宿舍。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第十三條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借、轉(借)讓、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良用途,否則之即終止契約,責令搬遷,借用人並予以議處。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否則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並予以議處並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二)

7、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學校須收回時。第十三條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借、轉(借)讓、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良用途,否則之即終止契約,責令搬遷,借用人並予以議處。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第十四條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基本傢俱由本校視經費酌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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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單身教職員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單身教職員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一、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二、名稱更改。第二條為公平合理辦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由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任秘書及教師、職員代表各一人(由校長遴聘)等七人組成單身教職員宿舍調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二條為公平合理辦理借用單身教職宿舍,由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任秘書及教師、職員代表各一人(由校長遴

2、聘)等七人組成單身教職員宿舍調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名稱更改。第三條本委員會由總務長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審議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及調借事宜。第三條本委員會由總務長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審議單身教職員宿舍申請及調借事宜。名稱更改。第五條本校編制內單身或有眷屬教職員確因職務上需要,其戶籍所在地除屏東縣枋寮鄉以北、高雄市區及高雄縣大社鄉、燕巢鄉、旗山鎮、茂林鄉以南之地區外(以上地區含本地),餘均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惟外籍教授、本校一級主管以上及本校附設實驗國小校長優先借用,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者,得優先借用,不受上述條件之限制。第五條本校編制內單身或有眷屬教職員確因職務上需要,其戶籍

3、所在地除屏東縣枋寮鄉以北、高雄市區及高雄縣大社鄉、燕巢鄉、旗山鎮、茂林鄉以南之地區外(以上地區含本地),餘均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惟外籍教授、本校一級主管以上及本校附設實驗國小校長優先借用,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者,得優先借用,不受上述條件之限制。名稱更改。第六條本校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按空餘單房間職務宿舍數量由總務長受理編制內符合條件之教職員申請登記,並採積分制,以決定借用順序。第六條本校單身教職員宿舍之借用,按空餘單身宿舍數量由總務長受理編制內符合條件之教職員申請登記,並採積分制,以決定借用順序。名稱更改。第七條申請手續:四、申借人接獲核准借用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總務處辦理宿舍借用契約手

4、續(附表四),該項契約須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如未於規定期限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者,以棄權論,不保留原核借之宿舍。第七條申請手續:四、申借人接獲核准借用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向總務處辦理宿舍借用契約手續(附表四),該項契約須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如未於規定期限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者,以棄權論,不保留原核借之宿舍。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7第九條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如因故喪失第五條規定之借用條件,應自喪失借用資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宿舍交還。第九條單身宿舍借用人如因故喪失第五條規定之借用條件,應自喪失借用資格之日起三

5、個月內將宿舍交還。名稱更改。第十條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次借住期限最多三年,期滿或因故遷出,得再重新辦理續借,惟借用人如因入伍服役、出國或其他原因辦妥請假,必須離開學校一年(含一年)以上時,應於離校前辦妥交還宿舍手續,返校後得視需要,重新申請借住。第十條單身宿舍每次借住期限最多三年,期滿或因故遷出,得再重新辦理續借,惟借用人如因入伍服役、出國或其他原因辦妥請假,必須離開學校一年(含一年)以上時,應於離校前辦妥交還宿舍手續,返校後得視需要,重新申請借住。名稱更改。第十一條調職、離職或退休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宿舍。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

6、議處。第十一條調職、離職或退休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宿舍。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第十三條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借、轉(借)讓、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良用途,否則之即終止契約,責令搬遷,借用人並予以議處。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否則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並予以議處並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二)

7、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學校須收回時。第十三條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借、轉(借)讓、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良用途,否則之即終止契約,責令搬遷,借用人並予以議處。依據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60300734號函修正第十四條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基本傢俱由本校視經費酌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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