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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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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员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文章标题:教职员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会议通过第一条本办法依据行政院颁事务管理规则「宿舍管理篇」订定。第二条本校单身宿舍由学校指派宿舍管理人员,以宿舍全体借用人為服务对象,依据「宿舍规则」,管制閒杂人员进入,保管公共财物,防范失窃,维护宿舍公共安全及清洁卫生。第三条借用人除负责其个人室内整洁,实践「宿舍规则」外,并应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盥洗室及厕所之清洁卫生,并不得在宿舍内或週围饲养宠物。第四条本宿舍仅提供借用人居住,不得将宿舍出(分)租、转借、调换、转让、增建、改建、经营商业或作其他用途。第五条借用人每月
2、除依行政院规定每月扣缴房租津贴外,应自行负责缴付水电费与管理费,借用人应缴之费用,按月自薪资中扣缴。因第七条各款事由迁出者,应预缴水电费新台币伍佰元,待月底结算后多退少补。管理费纳入校务基金,做為单身宿舍维持费用,其金额由教职员工宿舍调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六条宿舍检查及修缮:一、总务处每年至少检查「房屋及水电」、「管理及服务」、「借用收回管制」一次,并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协助配合。二、检查结果列入「检查报告单」,有修缮之必要时,应即依规定签请修缮。三、除定期检查修缮外,借用人发现有修缮必要时,应填具「宿舍修缮申请单」,交宿舍管理人员办理。第七条借用人如有左列
3、事故,应按规定期限迁出,将宿舍交还学校:一、调职、离职及退休时,应在三个月内迁出。二、受撤职、免职处分时,应在一个月内迁出。三、因资格消失或未续约之现职借用人,应在一个月内迁出。四、因「留职留(停)薪」赴国内、外进修达一年(含)以上者,应在向进修学校(单位)报到前迁出。第八条借用人迁出宿舍前,应将所借公物(含傢俱)交宿舍管理人员点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损坏者,应依规定赔偿。第九条借用人迁出后,其留置於原借用宿舍之私人物品,三日内不搬离者,应即依约办理,视為拋弃,任由学校处理。第十条每位借用人均须每年签订「单身宿舍借用契约(如附件)」,若有违约情事,应即依约办理,其為现
4、职人员者,得视情节签请议处。第十一条本校单身宿舍之贵宾房仅供短期借用,每日得酌收清洁费新台币参佰元整,并以左列人员為服务对象:一、应本校有关单位邀请之客座教师、杰出学人或到校参与各项活动者。二、本校兼任教师。三、其他公务机关到校公务视察或访察者。四、其他(经签呈核准者)。短期係指借用一个月以内者,超过应重新申请。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教职员工宿舍调配委员会审议后,提请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教职员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于,欢迎阅读教职员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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