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ID:8363774

大小:191.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03-05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_第1页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_第2页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_第3页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_第4页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民國90.10.11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00064142號公告民國90.11.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00073675號公告修正第十點第二款及第十五點第二項民國95.02.2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21494號令修正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一)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二)在其他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各該專

2、科臨床訓練三年期滿後,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二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在國內外環境職業醫學相關研究所(組)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或主修環境職業醫學衛生相關課程(包括職業醫學、工業衛生、毒物學、環境職業流行病學及生物統計),且有相當於碩士或博士論文發表,經本屬認可者,至多可以抵減職業醫學臨床訓練(職業醫學學理訓練)一年。在國外接受環境職業醫學相關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本署認可者,得抵減全部或部分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三、專科醫證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

3、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如兩次補行口試均不及格者,應重行報名專科醫師甄審。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至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職業醫學科專科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口試由三位至五位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同。五、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六、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七、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一)報名表。(二)醫師證書影本。(三)第二點所列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

4、照片一式三張。(五)甄審費。(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符合下列規定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總分達三百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二十點者,以一百二十點計。繼續教育積分之計算原則如下:(一)參加本署認可之環境職業醫學相關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積分為五點。(二)參加教學醫院職業醫學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廠訪、書報討論、科技討論會等),得檢具

5、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本,向學會申請積分認定,每參加四十五至六十分鐘之教學活動為一點,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四十五分至六十分鐘為五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三小時為一點,主持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一小時為二點。(三)在教學醫院職業醫學相關科別長期進修(一個月以上)期滿,經教學醫院發給進修證明者,得向學會申請認定每個月積分十點,在職業醫學科進修者,每個月積分二十五點,但本項積分最高採計不得超過一百點。(四)發表環境職業醫學相關論文於國內外醫學期刊,經本署委員會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十點,其

6、餘作者每人均為五點;前述期刊如列名科學期刊引用指標(SCI)範圍者,以兩倍計點。(五)向本署「疑似職業相關疾病通報系統」通報疑似職業相關疾病(不包括職業傷害)個案,每通報一例個案,經研判確立者,可得二點。參加通報系統個案討論會者,每次為二點;負責教育個案報告者,每次為五點。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至少通報一例個案經研判確立。(六)在醫學院校講授職業醫學相關課程經本署認可者,每小時為五點。(七)參加相關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經本署認可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發表論文者,每篇論文報告得積分十點,其餘作者每人得積分為一

7、點。(八)出席全國性職業醫學醫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會員大會暨同時舉辦之學術討論會者,可得積分三十點,本項積分每年最多得三十點。(九)參加經本署認可之醫學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每次視其內容得一至三點。(十)參加國外之職業醫學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經本署認可者,得比照國內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予以認定。(十一)醫學倫理、醫療品質及醫療相關法規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於九十

8、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得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限制。二、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