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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30
《皮肤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民 国77.09.16行政院卫生署卫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民國77.09.16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49157號公告修正民國78.09.20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9999號公告修正第五點及第八點民國81.09.2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62013號公告修正第五點民國83.05.1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3027124號公告修正第十點民國83.07.2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3042181號公告修正第十點民國84.02.1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4003633號公告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民國85.03.0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08158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民國85.10.1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2、85049951號公告修正第十點第七款民國86.03.31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7273號公告修正第四點民國91.04.1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28171號公告修正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四點民國91.09.1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58680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及第十點民國95.06.23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5037號公告修正民國96.08.10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8110號令公告修正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一)凡在
3、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六個月(含)以上之皮膚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二)領有外國之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前項第一款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臺灣皮膚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第一項第一款皮膚科臨床訓練中斷期間超過五年以上者,須重新接受訓練,中斷期間未達五年(含)者,得累積計算訓練年資;中斷訓練年資之累積以一次為限。以第一項第二款資格申請參加中華民國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者,應持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國外專科醫師證書,並提供國外皮膚科專科訓練相關資料,其資歷採計採個案處理。三、專科醫證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所
4、有考生均得口試,但筆試不及格者,口試成績不予保留;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四、筆試採用選擇題及問答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如下:(一)一般皮膚病。(二)皮膚病理學。(一)皮膚免疫學。(二)皮膚腫瘤學。(三)皮膚生理學。(四)皮膚微生物學。(五)皮膚治療學。(六)皮膚外科學。口試由口試委員主持,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一、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分選擇題及問答題(實物病理測驗)二部分,選擇題滿六十分且選擇題與問答題平均滿六十分者為筆試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前項口試成績,於受訓期間有論著發表於中華皮膚科醫學雜誌或國
5、外SCI醫學雜誌之住院醫師園地,每一篇可抵四分,通訊每一篇可抵四分,病例報告每一篇可抵七點五分,原著每一篇可抵十二點五分,最多可抵二十分,但以所繳交之論著為第一作者為限,譯文、摘要及評論類不計。其刊登於中華皮膚科醫學雜誌至少需一篇。二、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三、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四、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一)報名表(應有主任簽章、經歷應明列受訓起迄日期及主任姓名)。(二)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6、(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五)主任推薦函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五、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六、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百點以上:(一)參加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節(四十五-六十分鐘)得積分一點;授課者每節得積分五點(每人每年最多得積分二十五點)。(二)參加醫學會舉辦之年會、年中研討會及地區研討會每節得積分二點。但每人每年參加地區研討會所得積分總點數不得超過二十四點。(三)參加醫學會舉辦或出國之長短期進修,每
7、週得十點,每年進修點數最多得積分五十點。(四)參加本署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每節(四十五-六十分鐘)得積分一點;授課者每節得積分三點(每人每年最多得積分十二點)。(五)在本署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五點,共同作者每人不超過二點,每篇總點數不超過十點,在醫學會研討會發表論文得積分三點,個案報告得積分二點。(六)參加本署認定之通訊課程每次得積分一點。(七)參與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題庫出題經採用者,每兩題得積分一點,每年最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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