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教人员购置住宅辅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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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七十七人政肆字第二六五七七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肆字第四三二六六號函修正第七點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臺八十三人政給字第四○五三六號函修正第三點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住字第三○二四三一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住字第三○八九三六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條文及其附件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八人政住字第三○八三四二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住字第三○四九六○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行政院臺九十

2、人政住字第三一九三二五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九一○三○九九七三號函修正發布一、為有效執行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定事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執行,並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之。住福會執行前項業務,應洽定金融機構提供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經借款人與指定金融機構簽訂本貸款契約後,由住福會貼補本貸款差額利息(以下簡稱差額利息)。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總統府、國民大會、五院、各部(會、處、局、署)、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中央機關)。住福會協調中央機

3、關辦理之事項,為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申請本貸款資格之審查及核定發布相關事宜。三、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一)申請人或配偶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不論已否辦妥貸款手續或已否清償者。(二第9頁/共9頁)申請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或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三)申請人或配偶曾因拆除或騰空原住公有眷舍房屋獲政府補助者。(四)申請人或配偶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者。(五)申請人或配偶曾獲准辦理本貸款,經放棄尚未滿三年者。(六)申請人已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者。經申請本貸款於核定發布前,有前項各款

4、情形之一,或申請人有辭職、受解聘(僱)、不續聘(僱)、免職、撤職、退休(職)、資遣、調任非屬中央公教人員時,其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通知撤回其申請。其經中央機關發現者,應不予核定發布。申請人於本貸款核定發布後,與指定金融機構簽訂本貸款契約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申請人有辭職、受解聘(僱)、不續聘(僱)、免職、撤職,不得辦理本貸款,其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告知其所屬中央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貸款資格,並通知住福會。申請人於本貸款核定發布並與指定金融機構簽訂本貸款契約後,有第一項各款及前項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辦理本貸款之資格。住福會已貼補之差額利息,申請人應負返還之責,如係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並追究其

5、責任。申請人及配偶同為公教人員,以輔助購置一戶住宅為限。四、住福會應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會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層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一)本貸款各官等最高限額。(二)借款人自行負擔本貸款之利率。前項第二款借款人自行負擔本貸款之利率,每屆滿一年得檢討一次。五、本貸款由住福會依據中央公教人員住宅需求調查資料,參酌資金狀況,決定年度核定發布總人數。六、辦理本貸款之程序如下:(一)由住福會於年度預算通過後,函知中央機關年度貸款相關規定,並由該機關轉知所屬辦理。(二)各機關、學校接獲其上級機關之通知後,應即轉知具申請本貸款資格之人員,並依﹁公教人員辦理輔購住宅計點標準表﹂(如附件一)計算積點,其基準日以計算至當

6、年六月三十日止,再由申請人填具住福會按年度訂定之本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為配合行政電子化單一窗口作業,住福會應將前述申請書表格式及辦理進度,提供上網查詢及下載之服務。(三)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之申請案,應依第三點之規定,嚴加審核無訛後,先行造具積點統計表(如附件二),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按規定日期核轉住福會彙整,逾期不予納入該年度作業。(四)住福會得邀集中央機關,依據各機關、學校所送積點統計表,參酌當年度貸款計畫總人數,研商當年度貸與之最低積點標準,經決定後,據以函知各機關。(五)各機關、學校依最低積點標準,就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所填具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於確實審核無訛後

7、,按積點高低順序造具受配名冊(如附件三),連同本貸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送所屬中央機關辦理核定發布作業,中央機關並將核定之受配名冊副知住福會。(六)各機關、學校接獲核定發布之公文後,應即轉知每一受配人,以憑向住福會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事宜。七、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對已辦理本貸款人員,應於公務人員履歷表輔貸註記欄登錄,人事異動時應於離職證明書內記載已否辦理本貸款;調(離)職或再任人員如申請本貸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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