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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5
《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稿草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稿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9.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证据公
2、证的原则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二)对视听资料的保全;(三)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四)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三、关于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执业区域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4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四、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受理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二)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
3、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四)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予以受理:(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申请或经人
4、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五、关于告知义务和谈话笔录24公证员接待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且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二)申请保全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状;(三)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四)公证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六、关于审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公证机构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申请
5、保全的证据来源;(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三)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四)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七、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人员和方法的要求对受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公证员。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封签、制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八、关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保全24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公证的,公证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现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
6、行。勘验或者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要将情况认真记录在案。记录应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的公证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方式或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办理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专业人员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当事人在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形下,申请公证机构到公共场所以外的地方,以对利害关系人或其财产进行拍照
7、、录像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当事人在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形下,申请公证机构对利害关系人与他人的谈话以录音、录像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形成的录音、录像、摄像、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证据,由公证员、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九、关于证人证方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需要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保全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公证员必须亲自接待和询问,审查其主体资格,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签名确认,加以收存;24
8、同一公证事项中,涉及若干个证人证言的,公证员应当分别接待和询问证人;对律师调查形成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应当由公证员亲自询问证人,另行制作证言;向有危重伤病的人提取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时,应当由医生证明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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