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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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行政机关(一)主体名称:门头沟区市政管委法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21号令):3、《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1994]33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

2、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5、《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14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事项,必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一)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存车处);(二)堆物、作业;(三)设置商业摊点;(四)挖掘道路;(五)其它占用道路事项。前款第(二)、(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应先征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前款规定审批。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不超过3日,或摆

3、设不设置固定设施的零散摊车的,可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条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事项,必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一)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存车处);(二)堆物、作业;(三)设置商业摊点;(四)挖掘道路;(五)其它占用道路事项。  前款第(二)、(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应先征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前款规定审批。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不超过3日,或摆设不设置固定设施的零散摊车的,可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  第四条:禁止占用城近郊区的主要道路开设集贸市常本办法施行前已占用的,开办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调整。严格控制占用城近郊区的非主要道路开设集贸市常开设集贸市场(含早、晚市)确需暂时占用非主要道路的,区人民政府应提出设置规划、管理措施,征得市规划、市政或公路、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近郊区主要道路和非主要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远郊区、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小型、轻便、简易的棚、亭、阁等临时设施的,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等

5、临时建设工程的,须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件。6、《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2款: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7、《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三条:“14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除下列情形外,均须申报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一)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张挂庆祝标语;(二)在按规定设置的宣传栏等专用设施内张贴宣传品;(三)按照统一要求张挂贴有关国家政治、外交活动的标语、宣传品;(四)国家机关宣传政策、法律活动,临时张挂标语

6、;(五)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庆祝本民族传统节日张挂标语。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9、《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投资或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分别由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各单位修建的专用和内部道路、桥梁,由使用单位负责

7、养护管理或委托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管。10、《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十八条: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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