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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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壹、主旨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他人資金融通,為加強對他人資金融通事項之管理,特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制訂本作業程序。貳、內容第一條:貸與對象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二、他公司或行號因進貨或營運週轉

2、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P4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第四條:貸與作業程序  一、徵信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

3、資額度。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提供董事會作為評估風險之參考。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三)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五)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六)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二、保全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

4、,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三、授權範圍公司為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程序之規定,貸借人具函請求,由財務室核對額度並執行徵信後簽報,併同評估結P4果提報呈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並應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財務部完成保全、開立支票,再由貸借人簽領,並按月編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呈主管簽核。第五條:資金融通期限

5、及計息方式:  一、每筆融通時間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於借款時需先訂明償還日期。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長核准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按月計收。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

6、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第七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依P4本公司人事管理

7、規章第3條處分經理人,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第八條:資金貸與公告申報期限: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一)、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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