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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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28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8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28   第19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0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28   第22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3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25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6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28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30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8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28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8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39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28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4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6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47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4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8 第49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董事会 第50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1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28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临时电话或传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第52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53条董事长的职权: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55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6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57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28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8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59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0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1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28   第62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4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5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6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28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8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69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70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71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73条28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74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大会议决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75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第76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第77条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月日28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法定名称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住所:中国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四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六条 本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九条 本公司的方针为立足本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第三章 公司股份28   第十条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发行股份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张股票为100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币或外币认购,用外币认购时,按收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 本公司红利分配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六条 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  第十七条 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必须以货币作出资。  第十八条 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各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九条 本公司在增资扩股时,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 公司债券28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筹措贷款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发行债券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为有效。本决议为普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和债券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3.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5.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6.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股东不得退股;  5.服从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28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  5.决定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7.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审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  10.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缺额近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30日以前但不超过60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28   第三十条 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为特别决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数额时,会议应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六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采用单数制,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担任,每届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位期间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条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第二届以后的董事候选人由原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也可以作为候选人。28   第三十九条 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级职员。  第四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记录员签字。28   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反对的董事,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对,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28   第四十七条 董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总经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章、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权力;  (二)免除现任职务;  (三)负责经济赔偿。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经理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出任,2/3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可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时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将历年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28   任意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每年的盈利状况确定,按照股东会决议使用。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接受赠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五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应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  3.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 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现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第十章 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长提出方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时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时应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协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按国家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28   (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三)公司宣告破产;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  依本条第一款终止的,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公司。依第三款终止的,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七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理债权债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织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28   第七十二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织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把上述内容通知股东,并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依照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  4.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5.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6.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条款的变更。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第十三章 通知办法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后对内产生效力,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正式产生法律效力。28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订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印鉴)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1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4第一节股东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6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0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13第五章董事会15第一节董事15第二节董事会1828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第七章监事会25第一节监事26第二节监事会26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0第二节内部审计3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1第九章通知、公告31第一节通知31第二节公告32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33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合并或分立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7第十二章附则37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74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十五条公司普通股总数为××股,由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并由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100%。公司有发起人共××人,均为法人发起人,分别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方式、认购的股份如下表所示: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1××××××%净资产折股2××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合计××100%/第十六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74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74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七条股东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形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74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确认无效;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4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照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4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74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进行见证。第四十三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十五条74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六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四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74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的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74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74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时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由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74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续召开。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74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4 (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74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项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每一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荐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每一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计记录。74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作出之日。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7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能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74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七条74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九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三条74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4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权限如下:(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超过25%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大会审议。(二)对外融资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贷款或其他融资事项,超过50%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大会审议。74 (三)公司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四)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上,7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低于2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高于7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融资事项如果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使用本款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对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常性交易,由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提名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九)对资产处置的权限:74 审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宜;每一年度资产处置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如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交易,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十)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进行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处置;(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二)在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及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股东和监事;(三)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项;7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一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74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所述董事会职责,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一)公司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1.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6.公司总经理的年度及工作报告;7.公司重大风险投资的专家评审意见的议案;8.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9.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10.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2.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有关议案。74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第一百二十八条议案的说明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董事应认真对董事会已向其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第一百三十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固定地点召开的,董事会应保障对提交讨论的议案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不论例会或是临时会议,均须给与会董事以充分发言、讨论有关方案的机会。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三十四条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 会议通过的决议有同等效力。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74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7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方案;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七)提请公司聘任或者解聘属下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八)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薪酬、奖惩与辞退;(十)审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十一)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74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74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4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公司监事会秘书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7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出通知的时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一百六十六74 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一百七十74 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应当由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九条74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列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能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资产。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7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通知、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五)以传真方式送出;(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74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及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信息。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开转让说明书;(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临时报告。第一百九十五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或者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公司情况不符的消息,公司在知悉后,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说明或澄清公告。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74 第一百九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完全一致,并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第二百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书面及电子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记录工作,记录文件保存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二百零二条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7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七)邮寄资料;(八)信息披露;(九)媒体采访和报道。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74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第二百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零八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74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难以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六条74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时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74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三十一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字页)74 年月日年月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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