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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2004年10月18日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增发新股后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总裁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企改办[1996]02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于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
3、,增发的新股于二○○五年一月六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GEMDALECORPORATION.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邮政编码:518048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0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4、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公司尊重股东、客户、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市场,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优秀的产品及完善的服务,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品牌效益,追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努力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十四条
5、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深圳市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管理;兴办各类实体(具体项目需另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二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7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美国UT斯达康有限公
6、司、深圳市方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行308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8.32%。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7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080万股,其他股东持有33920万股。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7、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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