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广铁运发[2012]310号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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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运发〔2012〕31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公司,广深、三茂、羊城实业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各房建公寓段,各合资在建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广铁多元中心,长铁多元集团,工程管理所,科研所,信息技术所,中心计量所,北羊公司,湖南铁路联创中心,广铁广告公司,广铁经开公司,华南监理公司,各铁路公安处:现将《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GZG/CW112-2012。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本单位的细化措施。 附件:1.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2.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3.施工慢行区段划分4.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5.普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6.月度施工计划格式7.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8.《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9.临时维修作业计划要点申请单10.临时要点申请表11.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12.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1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审核表14.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15.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16.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17.施工方案审批表18.高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项目19.基建、更新改造、路外投资工程及跨(穿)越营业线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广铁(集团)公司2012年12月13日 GZG/CW112-2012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管内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文件(铁运〔2012〕280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三条 本细则将铁路营业线分成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 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具体分类(其名称分类仅限本细则):繁忙干线包括京广线、京九线(不含东莞—深圳),干线包括沪昆线、焦柳线、渝怀线、石长线、湘桂线、益湛线(不含马路圩—电白)、广深线、广茂线。其他线路是指上述繁忙干线、干线以外的铁路线。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铁路营业线的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施工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及有关专项管理要求。第五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集团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六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第七条 施工项目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9.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10.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11.无缝线路应力放散。12.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股道(或站台)上方的玻璃幕墙、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16.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第八条 维修项目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1,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2。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第九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天窗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2.普速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不应少于120分钟。4.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设备管理单位确不需要时,经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5.普速双线(多线)铁路维修垂直天窗:(1)京广线、沪昆线、焦柳线西斋—石门县北段原则上每月第二个周一、周二及第四个周一各安排一次垂直天窗。其中第二个周一的垂直天窗以供电为主(不少于40分钟),其他两个垂直天窗以电务为主(不少于30分钟),其他专业兼用。(2)京九线(不含东莞—深圳)每个周一安排一次(不少于60分钟)。 (3)广深线每天安排一次(其中Ⅰ、Ⅱ线不少于180分钟,Ⅲ、Ⅳ线及广州—广州东间Ⅰ、Ⅱ线不少于90分钟),同时影响广深Ⅰ、Ⅱ、Ⅲ、Ⅳ线的垂直天窗不少于90分钟。未兑现的垂直天窗在当月内可由调度调整安排。受垂直天窗影响的列车,由调度在日班计划中调整运行,但不得随意调整进京、进沪旅客列车和动车组、特别旅客快车。6.枢纽地区因接发多方向列车无法预留天窗时间时,可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实施状态修。7.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8.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9.维修天窗的实际给点时间应根据列车运行的情况按最大化给点。10.京广线、沪昆线、焦柳线西斋—石门县北段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以垂直天窗为主的电务设备集中整治。第十条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1.施工天窗的安排:(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广深Ⅰ、Ⅱ线、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的安排:(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天窗利用实行专业天窗日制度,即每旬逢1、4、7日以工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逢2、5、8日以电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逢3、6、9日以供电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每月10日、20日、30日可用于动车组试运或自轮运转设备运行。(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Ⅲ型轨枕、Ⅰ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具体区段由集团公司工务处另文公布),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广深Ⅰ、Ⅱ线及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区段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3.同一区段同方向原则上一天只能安排一次天窗。能力紧张给点困难的区段不能满足90分钟维修天窗时,可安排分两次给点。4.安排垂直天窗之日,取消同一区段内的“V型”施工(维修)天窗。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接触网施工及检修作业按供电臂划分停电单元。停电单元具体划分及其内容发生变化时,由集团公司供电处以文电公布。第十二条 协议修车站维修时间规定 1.协议修车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每个联锁区原则上每月安排不少于3次电务维修,接发列车繁忙给点确有困难的区域根据能力情况每月安排1—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2.运行图没有安排维修天窗的枢纽地区,供电设备按接触网停电检修行车限制卡实行状态修。3.编组、区段站的驼峰设备维修作业原则上实行“停轮修”,利用每天交接班或其他停轮时间进行,每次作业不少于40分钟。第十三条 对不影响正线行车的中间站(协议修车站除外)到发线(不含道岔)施工和维修作业,各设备管理单位可不受天窗时间限制申请每日每站一线的施工和维修作业,但双线区段同一方向不能连续两站申请。工务、电务部门对不影响正线、到发线设备正常使用的其它线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可不受天窗限制,由车站直接安排给点。第十四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各项施工应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3。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慢行地段长度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日进度确定,同一区间在2000米范围内可同时安排多项影响线路速度的施工,但应严格控制线路慢行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米 (成段更换钢轨、大机换碴、清筛除外)。施工地段线路放行列车条件按附件4、附件5执行。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除临时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求列车限速运行外,施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未经报批不得擅自规定列车限速。第十五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大修换轨、更换道岔、大列换枕、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其中大机清筛、大修换轨、大列换枕项目原则上按210分钟安排。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第十六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Ⅰ、Ⅱ、Ⅲ级)。1.Ⅰ级施工(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3.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十七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Ⅰ、Ⅱ、Ⅲ级)。1.Ⅰ级施工(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3.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十八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Ⅰ、Ⅱ级)。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具体项目等级见附件1、附件2。第十九条 各类施工、维修项目的等级,施工由所属主体专业处室审核施工方案(计划)时明确,维修由设备管理单位在提报维修计划时明确。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各项施工应根据施工等级成立施工协调小组。1.Ⅰ级施工:由集团公司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有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2.Ⅱ级施工:由集团公司运输处(或运输施工协调办公室)、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或副主任)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3.Ⅲ级施工:(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3)Ⅲ级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 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4.邻近营业线的A类及纳入施工计划的B类施工根据其所对应的等级,成立施工协调小组。不纳入施工计划的B类及C类施工,成立由设备管理单位担任组长的施工协调小组。第二十一条 施工协调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3.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生的问题组织制订整改措施。4.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施工配合人员由配合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或副职)担当。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或副职)担当。3.施工配合人员资格要求: (1)Ⅰ、Ⅱ级施工由配合单位分管副职及以上人员担当施工配合负责人。(2)更换长轨、大机清筛、正线换岔、大列换枕、驼峰道岔及缓行器大修、涉及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停用、集团管外施工单位实施的施工项目等重点Ⅲ级施工由主体专业配合单位车间副主任及以上人员担当施工配合负责人,其他专业配合单位指定胜任人员担当施工配合负责人。(3)重点Ⅲ级施工以外的其他Ⅲ级施工由配合单位指定胜任人员担当施工配合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第二十四条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车站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维修)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和维修作业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各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第二十六条 天窗修组织领导1.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固定设备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调度长任副组长,安监室、运输、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房地、信息化、机务、建管、劳卫、经营开发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天窗修管理领导工作。2.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集团公司安监室主任任组长的天窗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窗办)。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3.集团公司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各部门应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4.各车站、车务、工务、电务、供电、通信、房建公寓、车辆、机务段等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天窗修组织机构,第一管理者必须亲自上手,主管安全或生产副职负责日常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天窗修管理与考核。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对本单位的天窗兑现和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及集团公司天窗办。第二十七条 天窗综合利用组织领导1.天窗综合利用领导小组。集团公司成立天窗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运输、安全、固定设备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任组长(日常工作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负责),总调度长任副组长,运输、工务、电务、供电、机务、建管、劳卫、车辆、房地处及安监室、调度所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天窗综合利用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天窗综合利用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汇报天窗综合利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天窗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下设由集团公司运输施工协调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天窗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及协调,督促各区域协调组做好天窗综合利用与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结合部问题。 2.区域协调组。成立长沙、衡阳、娄底、怀化、张家界、广州、惠州、肇庆等8个区域协调组,各区域协调组具体范围见下表。每个区域协调组由所在地车务段指定一名主管副职任组长,区域内各设备管理单位和其他车务单位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区域内各站段维修计划主管技术人员为组员。区域协调组日常办公地点设于区域所在工务段。各区域协调组协调范围表区域协调组协调范围成员单位(第一个单位为组长单位)长沙区域协调组长沙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长沙车务段,长沙、株洲、株洲北站,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房建公寓段衡阳区域协调组衡阳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衡阳车务段,长沙车务段,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房建公寓段娄底区域协调组娄底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娄底车务段,株洲北站,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房建公寓段怀化区域协调组怀化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怀化车务段,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房建公寓段张家界区域协调组张家界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张家界车务段,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房建公寓段广州区域协调组广州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广州车务段,广州、广州东、江村、深圳站,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房建公寓段惠州区域协调组惠州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惠州车务段,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段、物业公司肇庆区域协调组肇庆工务段管辖范围内固定设备肇庆车务段,及相关工务、电务、供电、通信、客运段、线路巡护队粤海公司比照本款要求成立区域协调组。 区域协调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求,组织本区域天窗综合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解决结合部问题。3.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1)运输施工协调办:负责指导站段制订天窗综合利用细化措施,指导区域协调组做好天窗综合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统计、分析、总结及通报天窗综合利用情况,组织对天窗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检查。(2)设备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制订本系统维修天窗作业定额标准,指导设备管理单位日常维修计划编制及作业组织,审核相关维修计划,对补充计划实施进行过程跟踪。(3)安监室:负责对施工及维修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及检查,对各设备管理单位及车务站段天窗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考核。(4)调度所:在运输处领导下,负责审批相关维修计划,组织好天窗前后的列车运行调整,按计划时间给点,及时下达维修调度命令,提高天窗利用效率。(5)车务站段:负责审批相关维修计划,协调组织维修日计划实施,分析并提报本单位管内天窗综合利用情况。(6)设备管理单位:按时编制提报维修月、周、日计划,主动联系主体(综合利用)单位协商天窗综合利用相关事宜,与配合单位联系确定配合事宜,按批准的维修日计划组织实施,分析并提报本单位天窗综合利用情况。 (7)区域组长单位: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区域天窗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负责区域协调组的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主持召开区域维修周计划协调会和月度天窗综合利用协调会,组织区域维修周计划的协调和审核,及时协调解决结合部问题,负责组织对区域天窗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第二十八条 施工安全盯控1.Ⅰ、Ⅱ级施工由集团公司运输处(运输施工协调办)、相关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副主任或指定人员)及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负责现场施工盯控。2.Ⅲ级施工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盯控。3.施工安全盯控场所,原则上运输部门负责盯控车站行车室,设备及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盯控施工现场。4.各级施工及维修作业的具体盯控要求,按照集团公司《安全风险过程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第二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集团公司、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第三十条 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慢行规定时。9.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10.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铁道部审批的施工,由集团公司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集团公司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 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第三十二条 集团管内所有施工项目,除需报铁道部审批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施工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其中: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集团管内设备越过与邻局分界站的地段需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按行车指挥区段向邻局运输处提出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封锁时间,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集团管内高速铁路维修项目,由集团公司调度所负责审批维修日计划。集团管内普速铁路维修项目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维修计划。机务、车辆、动车段(所)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动车组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动车段(所)负责审批安排。第三十四条 铁路营业线严禁未经申报批准擅自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与使用的施工、维修作业,严禁擅自变更施工内容或扩大范围,一经发现须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第七章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 第三十五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会签后,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批准(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事先应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注明长短链情况)、设备变化、LKJ基础数据修改情况、施工方式及流程、关键工序封锁用时网络图、工期及进度计划、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应急处置预案、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第三十六条 施工方案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并初步确定施工等级,在“施工方案审批表”(见附件17)中注明。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按照专业对口负责的原则组织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各项施工的运输调整方案由运输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七条 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改造施工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业务处室、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提报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号平面图、联锁表、供电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设备管理单位复核无误后应在开通使用前不少于10天以电报公布。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开通25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LKJ基础数据相关的技术资料。设备管理单位现场核准后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于开通15天前按规定程序提交集团公司总工室。总工室组织业务处室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审核,并于LKJ数据变更计划生效时刻的10天前,以集团公司电报公布。第三十八条 凡在主汛期内进行的顶涵施工项目,施工计划须经集团公司防洪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报。第三十九条 施工方案审查重点施工方案的审查部门对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行车条件负审查责任。需多个部门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审查。1.管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审查重点包括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施工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等。2.对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基建设备改造及大中修项目,审查重点包括施工条件、施工方式、施工程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组织、封锁时间、慢行速度、开通速度、提速方案、质量标准等。3.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设备管理单位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时,应检查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LKJ基础数据变化情况的施工项目不予审批。第八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第四十条 施工方案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应与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相互间须签订年度维修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第四十一条 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与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间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安全责任的文件,双方必须共同执行。协议有关条款必须符合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原则 1.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分别与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施工计划申请,严禁擅自施工。2.施工单位最迟应于施工计划提报前一个月,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经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负责起草,并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签字。3.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单位的资质规定:集团公司管内为直管(属)、合资站段,集团公司管外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济实体或持有上级资质单位委托证明书的施工单位。4.营业线上进行的基建、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5.施工安全协议按标段(工号)、按一个项目一签。6.施工安全协议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过期时,施工单位应向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对方签字盖章同意后方可生效,但从首次签订时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时,变更方必须通知对方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7.施工单位除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安全监督费用外,还应承担因配合施工而发生的工程费用,相关办法在配合协议中明确,可不纳入施工安全协议。 8.有关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签订日期、签订人姓名均须手写签字,不得以打印代替;签订日期应在协议约定的施工起始日期之前。第四十三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履行1.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签订,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车务站段必须按照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施工前,设备管理单位应就既有设备情况向施工单位作书面技术交底。2.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提报月度施工计划前,须将已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报送有关业务处室及安监室。未及时提报的,施工计划不予审批。3.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应根据施工安全协议的条款,及时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明确施工配合的职责及义务,指定配合人员全力做好施工监督与配合。4.有效的施工安全协议正式文本由各单位保管备查,施工地段所属车间、车站、工区、施工项目部应存有施工安全协议的复印件。施工安全协议过期或失效后,应继续保存一年。5.施工期间,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及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地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6.由于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时,停工方应及早与对方协商,制订和采取工程过渡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及安全协议支付。第九章 施工会议第四十五条 会议种类1.施工会议包括协调会、预备会和总结会。各项会议由建设单位或主体作业单位负责具体会务。2.Ⅰ级、Ⅱ级施工及更换长轨、大机清筛、正线换岔、大列换枕、驼峰道岔及缓行器大修、涉及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停用、集团管外施工单位实施的施工项目等重点Ⅲ级施工,以及枢纽地区收卸路料作业,应召开协调会,其他施工及维修项目可不召开协调会。3.施工作业项目、多个专业共用天窗时(无动力运行的维修共用除外)、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的有动力维修作业、作业车收(卸)料作业项目,应召开预备会。4.施工作业项目应召开总结会。5.连续性施工的预备会与总结会可视具体情况合并召开。6.对于施工组织较复杂或组织难度较大的施工项目,施工协调会召开前,建设单位(或作业项目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召开施工组织方案专题审查会。第四十六条 会议召开时机 1.施工协调会应于施工计划提报前召开。建设单位(或主体作业单位)应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确定施工协调会的召开时间及参加单位(部门),并发布会议通知。2.预备会应于施工前2小时以前召开,总结会应于施工结束后召开。预备会和总结会原则上按施工日计划确定的日期召开,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参加,不再另行发布会议通知。第四十七条 参会人员要求1.Ⅰ级施工施工协调会、预备会、总结会均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指定胜任人员主持,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部门)主管副职参加。2.Ⅱ级施工(1)施工协调会、首次预备会均由运输处副处长(运输施工协调办副主任)主持,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部门)主管副职参加。(2)施工预备会、总结会均由运输处副处长(运输施工协调办副主任)或指定胜任人员主持,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参加(其中集团设备主管业务处室由主管副处长或指定胜任人员参加)。3.Ⅲ级施工及枢纽地区收卸路料作业(1)重点Ⅲ 级施工及枢纽地区收卸路料作业,协调会、预备会、总结会均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或指定胜任人员主持,施工协调小组成员中施工主体单位由主管副职或指定职务不低于车间副主任级别的人员参加,主体专业配合单位由车间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参加,其他专业配合单位指定胜任人员参加。(2)除上述第(1)点以外的Ⅲ级施工,预备会、总结会均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或指定胜任人员参加。4.维修作业按规定需召开预备会、总结会的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及在车站登记的高速铁路维修作业,由站长(车间主任)或指定胜任人员主持,设备管理单位由维修负责人参加。5.在集团公司调度所办理登销记的CTC中心设备、广州通信段中心机房设备的施工作业,由集团公司电务处根据施工等级指派相应人员牵头组织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施工负责人(配合负责人)及调度所主管副主任或指定人员于施工前两小时前在调度所召开预备会,并于施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第四十八条 各项会议主要任务和程序1.协调会:研究确定施工项目的给点计划、运输组织措施,研究结合部问题的解决办法。会议程序如下:(1)施工主体单位介绍施工内容、影响范围、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施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2)施工配合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等。 (3)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建议和技术要求。(4)设备管理单位、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部门分别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确定施工组织方案。(5)车务部门确定运输组织方案,提出施工期间运输调整配合要求。(6)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7)需召开协调会的非施工作业项目,会议内容比照施工项目安排。2.预备会:检查各施工及配合单位的施工准备、工机具材料及作业人员到位情况,落实各专业重点岗位盯控人员到位情况,布置重点注意事项。会议程序如下:(1)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计划、施工组织、人员安排、施工准备、安全措施、作业车运行情况,以及安全重点环节、盯控安排。(2)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汇报配合计划,人员安排、安全措施、安全重点环节及作业盯控安排。(3)行车组织单位负责人汇报行车组织措施,人员安排,安全重点环节及盯控安排。(4)其它配合单位汇报配合作业组织、安全重点及盯控安排。(5)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及要求。(6)领导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施工要求。 (7)需召开预备会的非施工作业项目,会议内容比照施工作业项目安排。预备会由主持单位负责记录。会议召开前,主持单位接到调度所下达的施工(维修)日计划后,应提前将日计划中的主要内容摘抄或剪贴在会议记录本上,并在计划后写明当次作业的重点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要求。会议主持单位应将会议确定事项记录于已预先填写的安全要求之后(紧接着填写),各参会单位无其它补充要求时,也应填记“无事”字样。会议结束前,由各参会单位人员在会议记录内容下方进行签名确认。预备会记录本为A4纸格式,由会议主持单位自行印制,单次施工(维修)预备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为一年。3.总结会:总结分析当日施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后续施工提出相关要求。会议程序如下:(1)各施工小组组长汇报施工完成情况和施工配合情况。(2)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组织工作情况,特别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3)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监护、养护要求和对施工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4)监理部门汇报施工质量完成情况。(5)安全监察汇报施工过程中安全标准执行和安全卡控情况,提出施工地段养护要求。(6)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讲话。 4.预备会、总结会严禁在车站行车室内召开。第十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与下达第四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第五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的编制,审批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集团公司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高速铁路维修日计划,高速铁路、繁忙干线部管施工的日计划须由集团公司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普速铁路维修周计划。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运输处于每年12月初组织有关主管业务处室编制次年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主管业务处室(含工程管理所、各指挥部)应于每年11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并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次年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审批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1.每月8日前,繁忙干线铁道部管施工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与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报运输处。经运输处审核汇总、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每月13日前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以铁道部文电形式下达,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集团公司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格式见附件6),编制流程如下: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申请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对施工计划申请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2.运输处每月14日前组织召开月度施工计划会。总结分析上月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管内各线次月的施工项目及施工计划,重点确定集团公司Ⅱ级及以上、主要限速慢行及正线封锁超过120分钟、枢纽地区影响较大的施工计划,确定双线电化区段垂直天窗安排等事宜。参加会议人员为集团公司各有关业务处室、主要施工单位主管副职及技术人员。3.施工单位每月16日前通过“施工管理信息系统” 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报次月施工计划。(1)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联系配合单位,研究商定配合有关事宜,并把施工配合内容与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2)一项施工涉及多个施工单位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施工及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对施工计划进行研究协调,然后由各施工单位根据协调拟定的施工计划分别向主管部门申报施工申请计划。(3)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需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项目须一并上报。4.各主管业务处室对施工单位所提报的计划及施工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于每月18日18:00前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向运输处提报施工申请计划。5.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及邻近营业线C类施工,需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提交次月本单位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7),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会签后,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牵头组织审查、批准,并汇总后于18日前将汇总表报运输处,运输处将各部门提报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附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一并公布。6.运输处根据各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确定各项目的施工天窗时间,审核确定运输调整方案,编制月度施工计划,经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并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以集团公司文件发布月度施工计划。第五十四条 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原则1.双线车站每月设备检修垂直天窗,在月度施工计划(或运行图文电)中公布。2.在电化区段,同一区间(处所)有多个作业单位同时提出作业申请相互影响时,要优先安排重点工程,然后是工务、供电、电务和其它单位。3.各种施工作业(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公布的“小半径曲线地段限速表”及“长期慢行处所表”所规定的长期慢行和因设备技术构造引起的速度限制可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中的限速条件。4.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含电报申请)未批准时,次月将视为无效,应重新提报。由集团公司电报批准的跨月度施工按电报批准方案执行。 5.需慢行的施工,施工单位提报计划时,应注明限速地段是否含有断链,并注明断链(长链或短链,下同)类型及长度。如因施工影响,断链地段需慢行时,限速里程的起点与终点位置不得在断链的里程范围之内,且限速里程起点与终点需分别距断链里程外方至少50米。6.顶涵施工项目(包括多个涵洞共用慢行距离施工),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注明涵洞的中心里程及孔径大小。7.集团公司各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施工计划时,必须严格审核慢行里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通过。8.安排垂直天窗之日,可同步安排其它需垂直天窗的施工项目(如架梁、上跨建筑物等施工)。9.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2.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集团公司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日计划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反馈集团公司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或批复文电、月度补充计划)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施工协调办副主任)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动车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室、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5.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其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8:00前)下达给有关机务段、动车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传(交)列车调度员。主管业务处室转交施工单位。各主管业务处室、车务段(直属站)必须在签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2小时内予以转发。 6.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日计划中明确施工配合单位,每日具体施工项目的配合单位以批准下达的施工日计划为准。第五十六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1.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室与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前报集团公司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负责审核维修日计划。2.施工调度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00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有关调度台及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作业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3.综合利用天窗时,由集团公司调度所指定维修主体单位,维修主体单位负责现场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维修主体单位原则上有接触网作业时,供电为主体作业单位;无接触网作业时,工务为主体作业单位。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的规定 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按照专业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与审核。非电化区段营业线进行的电气化改造工程供电类的施工月计划及日计划均由供电处负责审核;信号机基坑开挖、立信号机柱、电缆过轨、电缆槽开挖等项目,其施工月计划及日计划均由电务处负责审核;高速及普速铁路纳入房建单位管理的车站雨棚、站台、天桥等房建类设备,其施工月计划、日计划及维修日计划均由房地处负责审核;高速铁路上水、吸污设备施工月计划及日计划均由工务处负责审核;需接触网停电配合的作业项目,由供电处负责审核停电配合计划。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按下列规定办理。1.延伸段的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报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运输处提报经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施工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2.高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4日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室与集团管内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后,由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编制维修计划,报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所属调度所安排实施。 3.普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所属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编制后,报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所属调度所安排实施。第五十九条 跨站界(场界)开行路用列车配合施工(维修)作业时的计划提报要求1.集团管内怀化南、怀化、石门县北、长沙东、长沙、丝茅冲、捞刀河、株洲北、白马垅、田心、株洲、十里冲、衡阳北、衡阳、茶山坳、郴州、娄底、永州、江村、郭塘、大朗、棠溪、龙川北、龙川、三水西、平湖南等分车场或多方向的车站,进行跨越站界(场界)开行路用列车配合施工或维修作业时,主体单位须在日计划中注明具体的封锁里程及作业里程,并执行以下规定:(1)封锁里程的起止点应根据施工(维修)作业的实际影响范围设于两列车信号机(进站、出站或进路信号机)之间,且距离封锁范围外方最近的列车信号机(进站、出站或进路信号机)50—100米的范围处。(2)日计划中须注明路用列车运行前方及后方在封锁范围以外最接近的列车信号机(进站、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名称,该信号机处于关闭状态时不得越过。2.除上述车站以外的集团管内车站,进行跨越站界开行路用列车配合施工或维修作业时,主体单位在日计划中只需注明作业里程。第六十条在线间距不足6.5m 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第十一章 普速铁路天窗综合利用第一节 天窗综合利用原则第六十一条维修作业与施工作业综合利用(一)区段综合利用安排施工作业的区段,该区段内施工作业范围以外的区间应按最大化给点原则安排维修作业,站内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大于图定维修天窗的维修作业。(二)区间综合利用1.区间无动力设备(路用列车或轨道车,下同)运行时,安排施工作业的同时,可安排多项不影响施工的维修作业。进行上跨结构物施工时,维修作业里程不得与上跨结构物施工的作业里程交叉或重叠(电务停用闭塞进行室内作业除外)。2.设备管理单位及广州工务大修段、广州大机段在区间进行使用动力设备的施工作业时,该区间可安排维修作业;其他非设备管理单位在区间进行使用动力设备的施工作业时,该区间不得安排维修作业。 3.区间开行两列及以上路用列车时,原则上不得安排天窗综合利用。区间开行一列路用列车进行施工或维修作业时,日计划必须注明路用列车运行范围,在路用列车运行范围以外,可安排与动力设备使用单位同一专业的维修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动力设备使用单位为主体单位,其他单位为综合利用单位。主体单位与综合利用单位必须共同研究确定综合利用计划,确保动力设备运行范围及双方的作业范围符合综合利用条件,并明确双方现场作业时的联系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事项。(2)主体单位及综合利用单位必须指派车间管理人员及以上干部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同一行车室办理《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登销记手续,登记时须注明各自的作业里程及防护点。(3)作业过程中,由主体单位负责现场协调各综合利用单位的维修作业。主体单位路用列车运行范围(含作业范围)与其他综合利用单位的作业范围之间必须保持不少于1000米的安全距离,并各自做好安全防护。(三)站内综合利用1.站内无动力设备运行时,在安排施工作业的同时,可安排多项不影响施工的维修作业,但同一组道岔区域不得安排两个及以上单位进行施工或维修作业(配合作业除外)。2.站内有动力设备运行时,动力设备运行范围之外,可安排车站股道内方的维修作业;动力设备运行范围仅限于车站股道内方及一端咽喉时,车站另一端咽喉可安排不影响动力设备运行的多项维修作业。 3.路用列车仅在区间作业时,发车站可于路用列车开出后安排站内维修作业,但必须于路用列车返回车站至少10分钟前结束并销记。影响路用列车接车进路的站内维修作业销记前,车站不得开放路用列车所在区间的进站信号。(四)垂直综合利用1.V型天窗区段开垂直天窗时,应优先安排同时影响上、下行线的设备维修作业。2.工务利用电务垂直天窗进行两正线间的渡线道岔整治作业时,不得影响电务维修作业。3.供电使用梯车在站内进行垂直天窗作业时,工务、电务可结合综合利用。4.区间架梁作业,且不开行动力设备时,设备管理单位可在同一供电臂范围内申请垂直维修作业。第六十二条维修作业与维修作业综合利用(一)区间综合利用1.区间无动力设备运行时,可同时安排多项互不影响的维修作业。2.区间有动力设备时,执行第六十一条第(二)点中第3条规定。(二)站内综合利用1.站内无动力设备运行时,可同时安排多项互不影响的维修作业。 2.站内有动力设备运行时,执行第六十一条第(三)点中第2条规定。3.路用列车仅在区间作业时,执行第六十一条第(三)点中第3条规定。4.站内有动力设备运行时,协议修车站不影响动力设备走行的其他维修分区内,可安排维修作业。5.协议修车站维修分区包含两端咽喉时,维修作业可分端进行组织,维修分区两端可分别安排互不影响的维修作业。设备管理单位如只申请维修分区的一端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在维修计划中注明X区X端。(三)垂直综合利用执行第六十一条第(四)点中第1、2、3条规定。第六十三条维修计划编制原则1.行车设备安全隐患整治作业应优先安排。2.以车间为单位组织的设备集中维修应优先安排。3.一个天窗点内,动力设备的运行范围原则上控制在一个车站或一个区间内,最大运行范围不得超过一站一区间。4.V型天窗区段开垂直天窗时,应优先安排同时影响上、下行线的设备维修作业。5.遇接触网维修作业与其他维修作业不能同时安排时,应优先安排接触网维修作业。 6.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维修作业应尽量在垂直天窗内完成,完不成时可增加一次工务为主的垂直天窗,具体安排在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第六十四条 维修周计划的审核协调,原则上优先安排设备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在此基础上按照先施工后维修、先动力后人工、先卸料后维修、先供电后工务再电务的原则,其它专业维修计划穿插安排,各专业共用天窗、平行作业。第六十五条 与有动力设备的施工(维修)作业综合利用天窗时,维修必须纳入周计划,设备管理单位在编制维修周计划时须同时注明此维修计划为综合利用天窗计划,并写明与之综合利用天窗的施工(维修)作业项目。第二节 维修天窗计划管理第六十六条 维修计划分类1.维修计划分为月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三类。2.按照维修作业对行车影响程度的不同,维修计划分为A类计划、B类计划及C类计划。A类维修计划为涉及动力设备开行、垂直天窗、接触网停电的维修计划;B类维修计划为除A类和C类以外的维修计划;C类维修计划为在正线、到发线以外的其他线路上进行的不影响接发列车、不涉及接触网停电的固定行车设备维修计划。 A类、B类维修计划须发布调度命令(不影响接发列车的线路只发停电命令),C类维修计划由车站安排(段管线视具体情况而定)。协议修车站按协议修作业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维修月计划的编制及发布设备管理单位按月编制次月维修月计划,并于每月20日18:00前以公函形式发布,主送相关车务站段、设备管理单位,抄送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及调度所。维修月计划应注明作业项目、等级、日期、地点、作业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内容。第六十八条 维修周计划的编制及下达1.每周四前由区域协调组组长牵头组织本区域各成员单位召开维修周计划审查会,集中审核、编制维修周计划。2.维修周计划应注明作业项目、等级、日期、地点、作业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及作业条件等内容。3.维修周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以车务站段管辖范围为单元按周编制,并于每周三15:00前将次周维修计划报送相关车务站段,车务站段审核批准后,每周五12:00前下达次周维修计划。4.维修周计划的提报、审核、下达均通过集团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流转。5.使用动力设备进行施工及维修作业时,各单位必须按实际进度需求提报计划,不得盲目扩大动力设备的运行范围,避免影响其他单位的维修作业。第六十九条 维修周计划实行“ 提前编、周三报、周四审、周五下”的工作流程。1.各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周计划前,应收集本单位及本专业其他单位次周施工日计划(含卸料计划),作为编制维修周计划的依据。2.各设备管理单位编制次周维修周计划。3.每周一17:00前,广州大机段、广州工务大修段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及施工进度情况,整理并编制次周施工日计划,填记《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8)后发相关工务段。各设备单位将本单位(含同专业施工单位)次周施工和维修计划按日逐项填记后形成本单位次周的《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4.《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流转时间节点控制。周二10:00前,工务(只填施工卸料)将汇总表交供电。周二16:00前,供电(施工维修)将汇总表交电务。周三10:00前,电务(施工维修)将汇总表返回工务。周三16:00前,工务(补齐维修)将汇总表发车务及各设备单位。5.车务站段根据次周《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预先对管内的计划进行初步审核。6.集中审核、调整。(1)与施工冲突的维修计划取消(红色标记); (2)相互冲突的维修计划,按优先次序安排,当日不能安排的取消(黄色标记),但应尽量调整安排到次日或以后几天;(3)根据需要临时增加计划(绿色标记);(4)确定天窗共用计划(蓝色标记);(5)对有作业车的施工,必须核对施工里程和径路,以确定是否安排天窗共用。(6)审核完毕,定稿形成区域《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发各设备管理单位。7.各设备管理单位以汇总审定的区域《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为依据,在原维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区域《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的安排,确需变动时须征得车务段(站)同意。周四18:00前,各设备管理单位完成计划调整提报工作。第七十条 维修日计划的提报及下达1.维修周计划中的A类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前3日将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室(通过集团施工调度管理信息系统从周计划中导出日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于维修前2日9:00前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审批后,于维修前1日12:00前下达至行车调度台、有关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2.维修周计划中的B类计划,由集团施工调度管理信息系统于维修前1日12:00前自动生成维修日计划,并下达至行车调度台、有关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 3.维修周计划中的C类计划,由集团施工调度管理信息系统于维修前1日12:00前自动生成维修日计划,并下达至有关单位。4.车务站段应于每日15:00前将次日维修计划交管内各中间站(车间)。中间站(车间)要及时签收次日的施工及维修日计划,并认真审核计划内容(涉及区间的计划须与邻站复核)。第七十一条 补充维修日计划的提报、审批及下达1.补充计划的提报为处理临时发现的设备缺陷,设备管理单位可按以下规定提报补充维修日计划(以下简称补充计划):(1)补充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通过集团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提报。(2)A、B类补充计划由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由调度所批准并下达。原则上每个设备管理单位每日A、B类补充计划不得超过三条。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补充计划的截止时间为维修前一日的9:00,业务处室向调度所提报补充计划的截止时间为维修前一日的10:00,超过截止时间的按抢修办理。(3)C类补充计划由车务站段负责审批及下达。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站段提报补充计划的截止时间为维修前一日的10:00,超过截止时间的按抢修办理。2.补充计划的审批及下达调度所及车务站段审批补充计划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补充计划作业地点所在区间或站内未安排施工(维修)计划时,纳入维修日计划并按规定时限下达。(2)补充计划作业地点所在区间或站内已安排施工(维修)计划时,符合天窗综合利用原则的,纳入维修日计划并按规定时限下达;如补充计划作业地点在区间,且该区间已有动力设备运行计划时,则不予安排。第七十二条 临时维修计划申请处理设备管理单位需临时增加C类维修作业,以及在当日施工和维修调度命令指定范围内需临时增加B类及工务、电务垂直天窗维修计划时,设备管理单位应至少提前4小时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9,申请表必须加盖设备管理单位公章),经车站组织预备会研究,在不影响相关单位施工及维修作业的前提下(涉及区间的维修作业还须与邻站协商并取得同意),由中间站站长签认同意,可作为当日维修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第七十三条 维修计划调整1.维修周计划下达后需要取消时,由设备管理单位于日计划下达前一天书面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申请取消。2.维修日计划下达后需要取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提前2小时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取消,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中间站(车间)发现维修计划与施工或其他维修作业有冲突时,要立即向车务段(直管站)汇报,车务段(直管站)核实并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取消该项维修计划,并通知维修计划执行单位及调度所施工调度室。4.遇部令或重点任务等情况必须取消维修作业时,由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发布调度命令并在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相应的维修计划。5.工务部门临时提报的卸料计划,如影响周计划已安排的维修计划时,由工务处工务调度负责与维修计划主管业务处室调度协商并取得同意后,出具书面通知(注明需取消的维修计划并盖章)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由施工调度室安排卸料计划,并在维修日计划下达时限前取消有影响的维修计划。第七十四条 段管线及专用线的维修计划管理1.机务、车辆、动车、供电段及专用线内不涉及停电且不影响接发列车作业的固定行车设备中,由车站行车室控制或由车站人员扳道的设备,按C类维修计划流程管理;由设备所属单位自行控制的设备,由设备维修单位于实施前一日10:00前向机务、车辆、动车、供电段提报书面维修日计划申请,机务、车辆、动车、供电段同意后将批准的维修计划于实施前一日12:00前,交设备维修单位及与本段衔接的车务站段。2.机务、车辆、动车、供电段内涉及停电和接发列车的作业项目,以及专用线内涉及停电的作业项目,按A类维修计划流程管理,设备维修单位应在提报周计划前将维修计划与拟维修设备所属单位会签,书面交相关车务站段做为审核维修周计划的依据。 第三节 天窗综合利用会议和统计分析第七十五条维修周计划协调会议每周四上午由协调组组长主持召开周计划协调会,区域协调组车务站段及申报计划的成员单位副职(或主管科室、车间负责人)参加,广州大机段、工务大修段派员参加作业区域会议。对上周计划审批、兑现、给点情况及施工维修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集中讨论、审核和协调次周维修计划。第七十六条月度天窗综合利用协调会议区域协调组每月底召开一次月度天窗综合利用协调会(可与周计划协调会合并),由协调组组长主持,区域成员单位副职(跨多个区域的设备管理单位在会议日期重叠时,主管副职参加一个的区域会议,其他区域可指派科室或车间负责人)参加,区域内其他施工单位副职或科室或车间负责人参加。会议对本月区域内天窗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对次月施工(维修)重点事项进行布置和要求,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于每月3日15:00前发相关单位,并抄送天窗综合利用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第七十七条 天窗综合利用统计分析各部门、单位及区域协调组应建立统计天窗综合利用分析制度,按“日写实、周小结、月分析”制订日常工作流程,重点突出对未批准计划、未兑现计划、利用率不达标等情况的分析考核。 第十二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第七十八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每月受理两次补充计划(中下旬)。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按月度施工计划的提报要求通过“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提报施工补充计划。集团公司设备主管业务处室分别于每月5日、15日前汇总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中旬、下旬的补充计划,并逐一说明补报计划的原因,由处长(副处长)签字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批准后,于每月7、17日前提交运输处安排。因特殊情况施工慢行需延期的施工计划,可由运输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Ⅱ级及以上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计划须提报专题施工申请,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审定,由运输处形成施工批复电报经集团公司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运输影响较小且组织相对简单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提报施工申请后,可由运输处以专题施工电报并经有关主管业务处会签后批复执行。 需增加部管施工项目时,施工单位须提前20天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提前10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施工单位须提前25天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须提前15天报部申请),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第七十九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重点任务或运输调整等原因需停止施工时,须经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批准并于施工前一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通知有关配合及设备管理单位。已批准的部管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于停止的施工,集团公司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第八十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由设备管理单位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报调度所实施。第八十一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 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会同调度所向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第八十二条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1.高速及普速铁路需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制订临时要点作业方案,并填报《临时要点申请表》(见附件10)上报主管业务处室,经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审查同意,报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总调度长)批准后,交调度所安排。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不受规定天窗时间限制,设备管理单位须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须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3.动车组运行区段组织抢修作业时,邻线动车组列车接近前10分钟,本线作业防护人员应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可在防护栅栏内避车)。作业机具、材料等严禁摆放在两线间且不得侵限。 第八十三条 天窗时间以外,需要在160km/h以上区段双线区间一条线上进行临时应急处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设备维护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对邻线设置限速,最高不得超过160km/h。第十三章 施工及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八十四条 运输、施工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施工管理,共同维护施工计划的严肃性,努力提高施工计划兑现率。在铁路春运、黄金周等特殊时期,有铁道部令停止施工期间,应结合列车运行图及现场设备情况,合理安排维修天窗,确保行车设备质量良好。第八十五条 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12),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第八十六条 调度所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严格按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1.下达日、班计划时,必须要有施工、维修天窗安排内容。 2.要认真编制三、四小时阶段计划,按施工计划的要求及时发布调度命令,不得以调整运输为由随意压缩施工时间、变更封锁时间和无故停止施工。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但不能比施工计划时间晚1小时,否则追究调度员的主要责任,同时调度员应将变更时间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3.列车调度员应将每次天窗点的起止时分及取消天窗的有关内容在阶段计划中下达到有关车站,实际作业起止时间以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为准。4.调度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施工进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的原因或限速运行。有施工作业车时,列车调度员要优先安排作业车返回基地。5.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结合施工天窗安排,调度所不再发布施工封锁范围内的维修作业命令。第八十七条 调度所严格按公布的维修天窗时间给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给点时,列车调度员应向值班主任报告,得到批准后在调整前3小时通知作业单位调度;必须减少天窗时间或取消维修天窗时,须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 第八十八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或驻调度所联络员)维修作业的申请后,对需要发布维修调度命令的,应提前拟写好调度命令,并按规定及时发布。车站值班员(或高铁列车调度员)须确认符合维修作业条件后,方可通过驻站联络员将调度命令传达给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确认命令内容、作业起止时间后,方可组织维修作业。第八十九条 车站要加强施工与维修作业的登记签认把关。1.车站值班员应根据施工(维修)计划,逐项核对施工和配合单位的施工(维修)申请登记,在确认各项登记内容无误后方可签认,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2.施工结束后,车站值班员确认施工和配合单位全部销点后方可签认,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再次查实施工和配合单位全部销点、符合开通条件后,发布开通调度命令。3.调度员发布天窗修调度命令时,只发给车站。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的时间统筹安排各设备管理单位的维修作业,并向设备维修单位转交调度命令。4.需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轨道车等工程作业车时,调度命令下达后,车站应及时准备发车进路并向司机递交调度命令,组织发车。第九十条 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调度所)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高速铁路列车调度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分界站办理。通信等同时影响两站及以上的施工,登销记应在集团公司调度所办理。第九十二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车站进行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主体单位负责施工计划的提报、登销记、日常施工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工作,其余单位按要求组织施工,服从主体单位指挥和安排。第九十三条 各作业主体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节点提前通知有关配合单位参加预备会并安排作业人员现场配合,各配合单位必须及时到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配合签认。第九十四条 在电气化区段工务、电务等部门作业需接触网停电时,驻站(调度所)联络员确认列车调度员已发布接触网停电检修命令和线路封锁的命令,由供电人员进行验电确认接触网停电后,方可通知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办理停电或送电手续所占用的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0分钟。第九十五条 有作业车在站内作业时,工务、电务部门的维修作业不能与作业车运行和作业范围冲突。有作业车开进区间时,各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九十六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遇天气不良及特殊原因需临时取消维修作业时,应于天窗点前6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在调度所办理运统-46登记的应通知高铁列车调度员)。第九十七条 凡需要其他专业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主体作业单位必须在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需XX部门配合”,写明配合单位。配合作业时,配合单位应在作业主体单位填记的运统-46中办理登、销记签认手续。第九十八条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第二节 高速铁路第九十九条 高速铁路维修作业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实施。设备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作业计划涉及其他部门时要主动联系其他设备管理部门,减少或避免维修作业时相互干扰。第一百条 高速铁路施工或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列车时: 1.路用列车上线运行应纳入维修日计划(配合施工作业的路用列车开行纳入施工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审核表》(格式见附件13),在计划中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维修)计划,发布准许施工路用列车上线运行的调度命令。2.同一区间同一行别原则上只开行一列作业车。因作业需要,同一车站有多台作业车进入同一区间同一行别时,作业车辆须组成综合作业车列合并运行,共用一个调度命令进入区间、返回车站或到达前方站。作业车及车列由车站开往区间后、由区间返回车站以及在区间移动时,由主体作业单位统一指挥,划分各列作业车的作业范围及分界点(各列作业车之间须留出不少于500米的安全距离),各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3.天窗内所有影响作业车运行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在作业车通过后方可进行,并须在作业车返回前10分钟结束。4.所有进入高速及城际铁路的路用列车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安装“三项设备”且性能良好,且换装最新的LKJ或GYK数据,其乘务员须配备状态良好的GSM-R手机,并在日计划中提报。非设备管理单位作业车上道运行时,需由设备管理单位安排胜任人员添乘带道。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严禁集团公司管外施工单位的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高铁范围内上道牵引运行。5.电务专业需使用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时,其作业人员及工具的运送任务由所在工区的供电作业车或工务作业车担当。 第一百零一条 高速铁路固定设备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其他地段天窗点外可进行的作业项目见附件18。遇有暴风雨天气或地震等情况时、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须进入时应封锁或限速、并设好防护后再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第一百零二条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第一百零三条 集团公司调度所于每日14:30组织各业务处室及主要作业单位召开施工维修协调会,会议主要内容:1.逐项落实各项施工准备情况,重点掌握临时要点施工的准备情况,落实临时要点施工安排。2.协调确定现场作业车辆运行计划(调车计划),落实结合部施工的有关事项。3.结合列车运行及天窗时间变化,确定当日施工组织重点环节,提出施工组织重点要求。4.明确施工联系制度及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施工及配合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加强施工现场监控;上道前,施工负责人应清点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及材料数量,作业机具实施编号管理;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核对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及材料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第一百零五条 各作业单位要制定夜间作业办法,作业前,应检查照明设备性能是否安全可靠,电源是否充足;作业时,要保证整个作业区段的可视程度和每个作业组在关键处所的照明强度;照明设备应有专人看管、放置稳固;照明设备不良或配备不足时,严禁进行作业。第一百零六条 列车调度员根据图定天窗时间、作业计划及运统-46登记情况,应在天窗点前15分钟发布调度命令。各受令单位相关联络负责人应提前10分钟将调度命令传达到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确认调度命令内容后,按调度命令组织作业。第三节 普速铁路第一百零七条 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纳入日计划安排。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等时长套用,不再单独安排维修天窗。第一百零八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 机务、车辆(客整所、作业场)、动车(所)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动车(所)段负责安排。第一百零九条 维修调度命令发布1.双线区段图定天窗时段,列车调度员可分段发布维修调度命令,但维修调度命令中所含的区段不应包含有施工作业的区间。2.V型天窗维修调度命令原则上双线(多线)按线别、单线按全站的方式发布(协议修车站除外)。3.同一车站同时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施工和维修作业范围不重叠的,按具体地点分别发布施工和维修作业调度命令;维修作业范围大于并完全涵盖施工范围时,分别发布施工和维修调度命令,维修调度命令注明“施工地点除外”,不需注明具体施工地点;施工范围大于并完全涵盖维修作业范围时,不发布维修调度命令。4.维修作业时间大于天窗时间的每站一线(股道)的维修作业,调度命令按具体维修地点发布。第一百一十条 普速铁路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维修作业时,需操动影响相邻正线的道岔进行设备检查试验而不检修设备时,或电务部门日常检查需操动道岔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1.工务部门: (1)使用探伤小车、轨检小车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上线检查、检测作业;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2)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小于等于60km/h的区段,允许使用撬棍、洋镐、小型液压起拨道器、螺栓扳手等小型工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接零件、撤垫板作业,但严禁利用旅客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2.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3.通信部门:在道床坡脚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4.供电部门:接触网步行巡视、静态测量、测温等设备检查作业;接触网打冰,处理鸟窝、异物;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的标志安装及整修、基础整修、接地装置整修、支柱基坑开挖等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作业。5.车辆部门: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THDS探箱、分线箱开盖检查,磁钢几何尺寸检查、探头标定检查、车号设备场强值检查等轨边设备设施检查)、油润、紧固和清除异物的作业。6.货运部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巡视、检查和外部清扫、油润,清除影响正常工作的异物作业。 7.房建部门:在站台安全线以内进行日常设备巡视。上述作业必须制定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车间或段一级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规定。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凭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的作业计划,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第四节 高速铁路施工登销记第一百一十二条 集团公司CTC中心设备、广州通信段中心机房设备、广珠城际铁路(常态为车站值班员办理行车的车站及其相邻区间除外)的施工及维修作业在集团公司调度所办理登销记,其他高速铁路施工及维修作业在车站办理登销记。因施工需要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在车站进行登记。第一百一十三条 办理登销记的有关规定如下:1.高速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60分钟,由施工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到调度所(车站)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2.在调度所办理登记时,列车调度员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根据图定天窗时间、作业计划及运统-46登记情况,确认具备施工条件后在运统-46上签认并发布调度命令;各受令单位施工联络员应及时将调度命令传达到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调度命令内容后,按调度命令组织作业。在车站办理登记时,车站值班员对运统-46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报告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3.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须及时向负责登销记的本部门施工联络员报告,由施工联络员办理销点手续,施工作业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维修作业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登销记在调度所办理时,非设备管理单位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代为办理,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登销记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签认,有关安全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一百一十五条 动车段(所)内不涉及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在动车段(所)行车室办理登、销记手续。第一百一十六条 供电调度员要认真审核接触网停电作业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与列车调度员在《牵引供电停、送电登记簿》上共同签认,没有列车调度员的签认,不得进行接触网停、送电操作。第五节 普速铁路施工登销记 第一百一十七条 车站值班干部(中间站站长)要提前60分钟到岗位,组织各单位联络员碰头,协调各单位天窗修作业,并进行安全监控。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施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逐项登记。车站值班员对施工和配合单位登记的内容审核无误及签认后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应在信号楼醒目位置将作业内容、封锁范围、停电范围、命令号码、作业时间、作业车辆运行等作出揭示。第一百一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毕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或指定胜任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开通线路。在提速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按施工现场提出的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条件行车,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第一百二十条 驻站联络员登记运统-46时,站内作业必须在作业站登记,施工(维修)单位与配合单位必须同步登记,同一区间综合利用天窗时,各施工(维修)单位必须在同一车站同步办理登记。第十四章 集中修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对一条线短时期内安排多项大机捣固、道岔捣固、钢轨打磨等大机维修作业项目,也可考虑集中修模式安排。第一百二十二条 集团管内繁忙干线集中修施工时间按铁道部年度施工计划会议的部署确定,其它线路集中修时间由集团公司确定。集中修时间确定后,由集团公司运输部门根据运输调整需要研究确定是否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第一百二十三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编制并报运输处汇总,编制集中修总体施工计划,经集团公司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经运输部门组织协调后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一百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集中修协调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协调小组设置,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质量监控、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1)运输与施工计划协调组:由运输处(运输施工协调办公室)主管副职任组长,成员由运输、调度、工务、电务、供电部门及各施工和配合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集中修施工期间月度计划、日计划的审核与编制,并由施工单位据此报集团公司调度所统一安排;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协调会,最大限度地安排各单位天窗综合利用,做好运输组织协调,确保运输与施工兼顾。(2)专业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由工务处主管副职任组长,成员由工务、电务、供电、车辆部门及各施工和配合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审核施工组织方案,协调提报路材路料供应计划,做好现场专业指导、技术交底,负责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监控。(3)安全监督组:由集团公司安监室主管副职任组长,成员由集团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安全监察大队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施工现场行车、施工及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集中修各主要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部署及组织实施,统管各主要施工项目安全监控小组,并及时收集安全信息,通报安全情况。(4)综合组:由工务处主管副职任组长,有关施工和配合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材料供应、路料运输、后勤保障;负责天窗兑现利用与施工进度信息的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并定期编发集中修施工简报。为加强集中修组织领导,集中修期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现场协调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并选调责任感强、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精干的施工队伍。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应定期组织研究本单位阶段性施工计划,并设置专职人员归口集中修计划管理,加强计划的编制审核把关。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集团公司成立施工安全监督队伍,按主要施工项目分别成立安全监控小组,由各业务处室、安全监察大队、各铁路办事处、各合资公司抽调人员组成,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第一百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应加强与铁道部相关部门的联系,根据铁道部集中修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安排,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集团公司业务处室应提前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十五章 跨局通信施工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集团公司电务处负责编制、审核。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集团公司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铁路局配合施工时,集团公司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受施工影响时,集团公司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集团公司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需集团公司施工配合时,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第一百二十九条 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集团公司电务处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审定。 第一百三十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相关内容),由电务处组织编制、审核,报运输处,经集团公司分管通信、运输副总经理签认同意,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集团公司电务处与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分别向本铁路局调度所申请。配合外局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集团公司电务处组织编制配合计划、运输处确认,经集团公司分管通信、运输副总经理签认同意,交施工铁路局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集团公司电务处与施工申请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向集团公司调度所申请。受外局施工影响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集团公司电务处、运输处确认,经集团公司分管通信、运输副总经理签认同意,交施工铁路局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集团公司电务处与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向集团公司调度所申请。第一百三十一条 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第一百三十二条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第十六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第一百三十三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 (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时在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方案应根据其可能影响的设备,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审批后,才能准许其施工;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第一百三十四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集团公司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检查、监督和考核。1.邻近营业线施工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B类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2.集团公司各主管业务处室应对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3.邻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现场防护员,其中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项目施工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同时设置驻站联络员。4.邻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分为三级: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组由安监室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组成;区域安全监督组由地区安监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成立安全监督小组,由本单位派员组成。各级安全监督组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行车设备安全。(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组及区域安全监督组主要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工作,并对具体施工项目重点抽查,定期总结分析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2)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邻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4)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组负责编制月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于每月3日前形成《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由主管业务处室形成本部门《安全检查小结》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5.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1)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6.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有关人员责任。7.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订管理考核办法。8.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范围、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广铁(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七章 普速铁路收卸路料作业组织第一百三十六条 收卸路料计划管理区间或站内正线收(卸)路料作业计划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临时安排的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或站内正线收卸路料作业纳入施工日计划管理。主体作业单位必须提前3日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报收卸路料作业计划,业务处室审核后提前2日向调度所提出书面计划,由调度所在日计划中安排。防洪、抢险区间所需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影响正线行车的站内收卸料作业,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直接安排实施。影响正线列车运行的收卸料作业必须下达调度命令实施。第一百三十八条 部分枢纽地区收卸路料的规定 江村(郭塘)—棠溪—广州、龙川北—龙川、东莞东—东莞、衡阳北(茶山坳)—衡阳、株洲北(田心)—株洲、株洲北(白马垅、田心)—十里冲、丝茅冲—长沙—长沙东—新开铺、怀化东(象鼻子、同田湾)—怀化—怀化南等枢纽地区进行收(卸)料等作业时,执行以下规定:1.施工单位凡在上述枢纽地区(含站内、场间及相邻区间线路)进行的收卸路料作业时,应提前通知车务站段及相关配合单位,由车务站段牵头现场确认装卸地点,计划提报前须经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协调会研究确定。2.收卸路料作业计划须重点明确:每次收(卸)料路用列车(含单机、轨道车)的运行径路(包括线别、行别、里程、道岔、股道等)、带道司机安排、安全卡控措施、收卸料作业要求、盯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防护办法等相关内容。3.收卸路料作业各配合单位,相应制订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并于收(卸)料作业实施前组织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学习并安排胜任人员参加收(卸)料作业的全过程盯控。4.收卸路料作业路用列车在发车站开车前,司机及带道司机必须确认并掌握调度命令的具体内容,严格按调度命令执行,计划不清、情况不明不得盲目动车。 5.收卸路料作业负责人由用料单位指派熟悉枢纽地区线路及信号设备的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人员担当。路用列车发车前,作业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召开作业布置会,详细布置作业计划,强调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心中有数、作业组织安全有序。第十八章 车站协议修作业组织第一百三十九条 协议修车站包括以下35个车站:岳阳北、霞凝、捞刀河、长沙、长沙东、株洲北(含田心)、株洲、衡阳北(含茶山坳)、衡阳、郴州、韶关东、江村、广州、广州东、下元、平湖南、深圳东、湘潭东、娄底、怀化、怀化南、怀化东、张家界北、石门县北、永州(含永州东)、三水西、春湾、茂名东、东莞东、龙川北、海口、三亚。第一百四十条 车站协议修是指将作业较为繁忙的车站(车场)采取分咽喉、分联锁区的方式,划分成若干个维修分区,结合各维修分区内运输组织的不同特点,由设备管理单位对维修分区内设备进行维修作业。维修分区的划分由车务站段牵头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后公布实施。维修作业计划按照维修分区进行申报和审批。第一百四十一条 协议修车站维修作业组织的规定1.凡在站(场)内结合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进行的工务、电务等维修作业项目,在列车调度员下达停电检修命令后,车站值班员即可在命令时间范围内签认同意工务、电务等专业的作业申请。 2.在站(场)内未结合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的正线和影响正线的到发线及其相关岔区的行车设备维修,均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书面调度命令方可同意作业;不影响列车接发作业的联锁区及到发线内方的维修作业(含路料装卸作业),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后,车站值班员可直接安排给点。3.办理接发列车的站(场)间联络线进行的设备维修作业,无论接触网是否停电检修,均需得到列车调度员的书面命令方可进行,其它场间联络线的设备维修(接触网停电检修除外)、路料装卸等作业可由车站值班员直接给点。4.在驼峰编组场、编尾调车场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接触网停电检修除外),由各车务段(直管站)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在维修协议中明确,由车站根据下达的维修计划,纳入车站班计划,车站值班员(驼峰、编尾值班员)根据车站班计划、施工(维修)日计划的安排,确认与设备管理单位登记要点的内容相符后给点。5.凡在编组场进行的路料装卸作业,车站应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请求编制轨道车站内运行计划,车站值班员(驼峰、编尾值班员)根据轨道车站内运行计划安排直接给点。第十九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1.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协调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2.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它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线标准进行审查。3.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4.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5.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及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要自始至终参与过渡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参与拨接地段施工并进行指导监督。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7.各验收设备管理单位要比照新建改建工程组织参建单位和设备接收单位进行过渡工程竣工验收。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它应提前进行验收,拢口拨接地段在拨接后要进行综合调试,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营业线过渡工程,由施工协调小组各专业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第一百四十三条 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情况办理行车。第一百四十四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工务处依据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相关管理办法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相关设备单位代管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按批准的过渡方案,一次施工完后不能启用的设备影响正常行车和安全时,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须有安全保证措施。对施工完后,某个开向暂不能启用或不能使用的道岔(包括工程线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道岔和营业线上铺设的尚未启用的工程道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安全,并按方案或有关规定采取钉固和加锁措施,加锁的钥匙由车站保管;每次使用前须在车站登记申请并经车站同意,使用完后要及时复原并登记注销。对未启用的线路和道岔,施工单位须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第一百四十六条 工程线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设计并进行技术审查。开通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集团公司工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过车条件,达到机车车辆运行的标准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线开通使用的书面申请(包括工程线用途、线路施工单位、技术审查意见、主要技术标准及临时开通的起止时间等),并由集团公司工务部门出具线路达到机车车辆过车技术标准的书面资料(包括起止里程、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坡度、最高运行速度、信号平面示意图、纵断面示意图等),报送集团公司运输处、工务处发布临时工程线开通电报。1.由工程线进入铁路营业线的机车车辆(含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下同)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在营业线运行要求,未经鉴定合格和技术检查的机车车辆严禁进入铁路营业线。2.在办理机车车辆进出工程线作业前,施工单位应与车务段(车站)、工务段、车辆段及其他相关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安排驻站联络员负责作业期间的登销记及联络工作。 3.工程线开通电报应注明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施工单位因故需延期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重新确认工程线技术条件,并提前15天办理延期申请报批手续。第二十章 工程验收交接第一百四十七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第一百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一百四十九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百五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设备管理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第一百五十一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抓紧整修新设备并及时交验,有关交验手续须符合铁道部现行的基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设备状态必须符合铁道部行车安全有关规定。工程竣工交验,所属设备管理单位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竣工交验后,竣工资料按规定交所属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各一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新设备投入运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新设备进行投入使用前的验收。验收合格,确认新设备达到开通使用标准后,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业务处室复核无误后,设备管理单位发布设备开通使用电报。新建铁路向总工室、既有线改造向运输处申请办理开通手续。第一百五十四条、工务大修施工验收1.集团公司配备专职验收人员,对主要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交接工作。2.大修换轨及清筛施工每完成3—5km(铺设无缝线路为一个区间),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作好验交记录,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发验交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按设计文件标准验收。第一百五十五条 电务大修施工验收1.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必须在大修验交委员会领导下进行。2.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备齐竣工文件后,发出竣工电报,请求验收。3.与信号大修工程相关的线路、水电、房建、消防及通信工程应全部完成,一次验交。第二十一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第一百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第一百六十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接到通知无故不到或晚到施工现场而影响施工的,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非设备管理单位(广州大机段、广州工务大修段除外)在集团公司营业线上施工一律实行《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非设备管理单位一律不准其在营业线上施工。集团公司范围内(平南公司除外)施工项目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归口工务处管理。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第一百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持证上岗的人员因培训不到位导致业务素质不达标而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技术、机械设备、管理等准入资格审查,严格落实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施工组织方案,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一百六十五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第一百六十六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一百六十七条 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第二十二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第一百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第一百七十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一百七十一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4、附件5执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4、附件5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组织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兑现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当日20: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第一百七十六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段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并建立统计分析考核日常工作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 驻站联络员1.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驻站联络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驻站联络员的日常管理。2.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出经培训合格、具备任职资格的胜任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工作,并持证挂牌上岗。驻站联络人员必须佩带“驻站联络员”胸牌进入信号楼。3.驻站联络员应至少于施工前60分钟,携带施工维修日计划到登记站行车室向车务值班干部报到,并报告本人担当联络工作的施工项目、施工重点、所属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4.驻站联络员负责按规定办理运统-46登销记,负责联系和盯控各类工程机械车辆的开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5.驻站联络员在班前必须同施工负责人、工地防护员核对钟表时分,施工时必须准确通报列车运行车次、预告时间、本站(邻站)开车时间、邻线列车运行及双线区段反方向列车运行等情况,相互复诵确认后,在登记簿上登记。6.驻站联络员担任驻站联络工作时,应保持与施工现场的通讯畅通。施工时应每3—5分钟与工地防护员通话,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工程机械的作业情况;如因故晚点不能按时开通线路时,应向车站值班员陈述原因。7.驻站联络员在施工(包括施工、维修及收卸料作业等,下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登记所在站的行车室,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8.车务值班干部和车站值班员有权对驻站联络员加强管理,驻站联络员工作期间应服从车站值班干部和车站值班员的管理,并及时在行车室《进出信号楼登记簿》上进行登记。9.对施工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驻站联络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由有关车务站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运输施工协调办公室,由集团公司运输施工协调办公室安排该项施工停工整顿,并根据其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确定复工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员1.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 2.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对施工单位在管内从事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派出安全监督员到施工现场,对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3.安全监督员应持证挂牌上岗,对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应及时制止,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应对慢行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4.安全监督员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必须以《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4)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如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填写《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件15)。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处理,整改完毕并自检满足行车安全要求后,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签发人(单位)申请复工,经复查满足复工条件并签认后方可复工。5.安全监督员应建立日常的工程记录,每天向本单位调度汇报施工安全情况,如擅自离开岗位或监控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监督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责任。6.安全监督员所需费用,在施工安全监督费项目列支,施工安全监督费必须专项专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施工防护员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员,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各单位应制定驻站(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进行规范。1.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2.施工前应与驻站联络人员取得联系,并相互核对当日施工项目、地点(里程、股道、道岔号、信号机号、供电柱号)等,准确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驻站联络人员转达的有关列车运行情况、调度命令和上级指令,并用专用登记本做好记录。3.担任防护工作时,不得兼做施工员和其它工作,必须掌握列车运行时分,及时准确发出来车、下道信号,监督施工人员及时下道。4.必须按规定带齐防护备品,设置防护。5.当班时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瞭望,不得离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与驻站联络人员保持3—5分钟通话一次。 6.车站向封锁区间放行两列及以上作业车时,必须掌握开行顺序和开行时分、停车作业地点,设好防护后再开车。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拆除防护电话和关闭对讲机。第一百八十条 劳务工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第一百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栅栏内。栅栏门管理人员须对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查验施工或维修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故障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需临时破拆栅栏时,破拆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栅栏并在恢复封闭前对栅栏缺口安排专人看守。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改造工程造成既有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第一百八十五条 基建、更新改造及跨(穿)越铁路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9。第一百八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1.未成立施工协调小组;2.未召开施工预备会;3.施工负责人达不到规定的级别、资质或名实不符;4.无计划或超范围作业;5.施工准备工作不足;6.未接到列车调度员施工命令;7.施工配合、监督单位人员未到场;8.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登记;9.施工登记内容与施工计划(含施工文、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不符;10.新设备未取得准许进入国家铁路安装使用有效证明的;11.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第一百八十七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需停工整顿:1.施工中发生事故。2.施工延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3.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造成将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4.线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或减速(移动)信号牌。5.施工协调小组、安监、监理及运营、设备管理部门检查认为须停工整顿。第二十三章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提高施工管理信息化程度,应积极推进实施铁路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应根据铁道部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升级与修改,并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系统维护单位组织进行测试。第一百八十九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施工月计划、施工日计划、维修计划提报、会签、审批、下达、签认、统计和施工调度命令管理等功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第一百九十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由集团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集团公司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维护、管理办法另文公布。第二十四章 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运输处、相关主管业务处室、安监室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办法另行公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前发文电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集团公司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运发〔2010〕165号)、《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运发〔2010〕125号)、《高速及城际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广运发〔2010〕291号)、《天窗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广铁运发〔2012〕101号)、《关于对同一线路跨越站界施工(维修)作业计划中封锁里程一项提报的说明》(运电〔2010〕297号)、《关于加强驻站联络员管理的补充规定》(运电〔2010〕572号)、《关于规范召开施工(维修)预备会的补充规定》(运电〔2011〕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维修作业组织的通知》(运电〔2011〕383号)、《关于明确管内高速及城际铁路房建类维修作业日常组织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运电〔2012〕27号)、《关于明确施工计划配合单位提报事项的通知》(运电〔2012〕286号)、《关于规范施工(维修)计划提报和运统-46登销记管理的补充规定》(运电〔2012〕328号)、《关于部分修改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的通知》(运电〔2012〕331号)、《关于天窗综合利用研究会议纪要》(运函〔2010〕67号)、《关于明确管内高速及城际铁路车站物业维修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运电〔2011〕243号)、《研究广深线电务进行道岔动态检查需操动道岔问题的会议纪要》(运会工〔2012〕1号)、《明确部分项目施工计划方案审核主管部门专题协调会议纪要》(运会工〔2012〕14号)同时废止。附件1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I级维修项目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二)Ⅱ级维修项目1.工务设备上线检查、检测。2.轨道精调。3.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4.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5.螺栓扣件涂油。6.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7.整修栅栏。8.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9.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10.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信号Ⅰ级维修项目1.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2.室内、外单套设备更换。(二)信号Ⅱ级维修项目1.道岔转辙设备检修。 2.信号机设备检修及显示调整。3.区间、站内轨道电路设备检修。4.信号机械室、中继站、箱式机房内设备检修。5.列控地面设备、CTC/TDCS设备检修。6.各种箱盒、贯通地线、光电缆等设备检修。7.室内、外设备整治及零小器材更换。8.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三)通信Ⅰ级维修项目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光电缆、网络设备整治和网络调整。2.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GSM-R设备检修、整治。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电源设备检修、整治。(四)通信Ⅱ级维修项目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设备、光缆、电路测试及主备用倒换、试验。2.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传输、接入设备检修。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数据通信网设备检修。4.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调度通信设备检修。5.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直放站设备及天馈线、漏缆等设施的检修、整治。6.行车通信业务停用、调整作业。7.在道床坡脚以内进行的通信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作业项目。 8.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三、供电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Ⅰ级维修项目1.更换接触网支撑装置、补偿装置。2.更换接触网隔离开关、电缆及电缆头等设备。3.两辆以上接触网作业车进行的接触网维修作业。4.两个以上接触网工区进行的联合作业。(二)Ⅱ级维修项目1.更换接触网零部件。2.接触网检查测量作业。3.接触网悬挂、分相、分段、线岔等检查调整。4.接触网设备标识,分相断、合标等行车标志检查维护。5.接触网绝缘部件清扫维护。6.栏栅内电力贯通线电缆检修。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四、房建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Ⅰ级维修项目1.雨棚及跨越线路站房的屋面、檐口板维修。2.雨棚吊顶板维修。3.线路上方的玻璃设施、幕墙维修。4.线路上方的装饰板维修。(二)Ⅱ级维修项目 1.站台、雨棚限界测量。2.雨棚落水管路疏通、维修。3.雨棚天沟杂物清理、维修。4.站台墙吸音板检查维修。5.雨棚照明线路维修、灯具更换。6.站台帽石维修。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五、车辆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Ⅰ级维修项目1.更换TFDS、TEDS、TVDS沉箱、侧箱。2.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安装、拆除、更换大型部件。(二)Ⅱ级维修项目1.5T、AEI设备的半月检、月检、春秋季整修。2.更换THDS探头箱、大门电机、轴温探测器。3.调整或更换TFDS、TVDS和TEDS轨边设备大门电机。4.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定期校验、标定。5.调整、紧固卡轨器,更换磁钢、车号天线及卡具。6.更换、校对或焊接轨边电缆。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附件2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I级维修项目1.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二)Ⅱ级维修项目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对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2.胶结、焊接钢轨。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作业。4.螺栓扣件涂油。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6.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8.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9.整修道口铺面。10.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 11.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刨冰作业。12.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信号I级维修项目1.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2.室内、外单套设备更换。(二)信号Ⅱ级维修项目1.道岔转辙设备、轨道电路、信号机、光电缆、贯通地线、各种箱盒等室外信号设备检修。2.信号机械室、箱式机房内设备检修。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设备检修。4.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5.室内、外设备整治及零小器材更换。6.CTC/TDCS设备、CTCS-2级列控地面设备检修。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三)通信I级维修项目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光电缆整治、网络结构调整。2.影响两个车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整治。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电源设备检修、整治。(四)通信Ⅱ级维修项目 1.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设备、光电缆、电路测试及主备用倒换、试验。2.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传输、接入设备检修、整治。3.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数据通信网设备检修、整治。4.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调度通信设备检修、整治。5.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GSM-R基站、无线列调车站设备、区间无线中继设备及天馈线、漏缆等设施的检修、整治。6.涉及行车通信业务停用、调整的GSM-R、调度通信网络数据制作。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三、供电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I级维修项目1.更换或拆除支柱、软横跨、硬横梁及隧道吊柱。2.更换两跨以上接触线、承力索及附加导线。3.两辆以上接触网作业车进行的接触网维修作业。4.两个以上接触网工区进行的联合作业。(二)II级维修项目1.更换接触网零部件。2.接触网设备全面检查监测作业。3.更换接触网腕臂支撑、补偿装置、器件式分相绝缘器、分段绝缘器、线岔、隔离开关等。4.接触网悬挂、分相、分段、线岔等检查调整。5.接触网吸上、回流线,上部地线、附加悬挂检查维护。 6.接触网绝缘部件清扫维护。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四、房建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Ⅰ级维修项目1.雨棚及跨越线路站房的屋面、檐口板维修。2.雨棚吊顶板维修。3.线路上方的玻璃设施、幕墙维修。4.线路上方的装饰板维修。(二)Ⅱ级维修项目1.站台、雨棚限界测量。2.雨棚落水管路疏通、维修。3.雨棚天沟杂物清理、维修。4.站台墙吸音板检查维修。5.雨棚照明线路维修、灯具更换。6.站台帽石维修。7.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五、车辆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I级维修项目1.更换TPDS压力、剪力传感器。2.更换TFDS、TVDS、TEDS沉箱、侧箱。3.更换TADS麦克风阵列箱。 4.固定脱轨器、列车车辆制动试验装置、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安装、拆除、更换大型部件。(二)Ⅱ级维修项目1.5T、AEI设备的半月检、月检、春秋季整修。2.更换THDS探头箱、大门电机、轴温探测器。3.调整或更换TFDS、TVDS和TEDS轨边设备大门电机。4.更换TADS麦克风。5.TPDS、TADS静态标定。6.调整、紧固卡轨器,更换磁钢、车号天线及卡具。7.更换、校对或焊接轨边电缆。8.固定脱轨器、列车车辆制动试验装置、踏面诊断及受电弓检测装置、动车组外皮清洗机等设备的定期校验、标定等。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六、货运维修天窗作业项目Ⅰ级维修项目:1.超偏载检测装置、动态轨道衡更换压力、剪力传感器。2.超偏载检测装置、动态轨道衡更换配套车号识别设备的天线、磁钢及磁钢卡具等。3.超偏载检测装置、动态轨道衡小修和月检。4.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附件3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一、京广线蒲圻(不含)~岳阳*、岳阳~长沙、长沙~株洲*、株洲~衡阳、衡阳~郴州、郴州~韶关东、韶关东~广州。二、京九线定南(不含)~龙川*、龙川~东莞东。三、广深线广深Ⅰ、Ⅱ线为:广州东~深圳*广深Ⅲ、Ⅳ线为:广州~深圳*四、沪昆线田心~娄底、娄底~低庄、低庄~怀化、怀化~大龙五、渝怀线秀山~怀化六、焦柳线西斋~张家界、张家界~怀化、怀化~牙屯堡七、石长线石门县北~益阳、益阳~捞刀河八、益湛线娄底~邵阳、益阳东~娄底东、邵阳~楠木塘、马路圩~电白*九、湘桂线衡阳~滩头湾十、广茂线 广州~三水西*、三水西~春湾、春湾~茂名十一、湛海线塘口~海安南十二、西环线海口~叉河、叉河~三亚十三、漳龙线龙川~梅州、梅州~琥市十四、畲汕线畲江~汕头注:标明(*)的区段安排一处慢行。 附件4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项目作业方式放行列车条件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1.有砟轨道(1)连续2根及以上轨枕底道砟破底清筛(2)成段更换道床(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4)基床换填(5)平纵断面改造(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后的线路整修(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7)成组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或岔枕(8)2根及以上轨枕连续更换、方正。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等作业(1)两捣一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45km/h,第二列限速60km/h,第三列起限速8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km/h,第二列限速16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起限速200km/h,至第五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2)三捣两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限速80km/h,第三列起限速12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km/h,第二列限速16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起限速20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160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3)五捣三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第三列起限速1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限速20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小型养路机械捣固(1)施工作业期间:当日第一列限速35km/h,第二列起限速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2)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安排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按“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办理。2.无砟轨道(1)更换无砟道床(含轨道板、道床板、砂浆填充层、底座板、支承层);(2)CRTSⅡ型无砟轨道轨道板间接缝凿除和浇筑;(3)侧向挡块凿除和浇筑;(4)CRTSⅠ型无砟轨道凸型挡台凿除和浇筑。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必要时可开行综合检测列车确认。 项目放行列车条件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3.在线路上安装、拆除轨束梁,横穿梁和D梁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1)成段更换钢轨或扣件(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3)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轨件(4)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25mm第一列限速35km/h,第二列限速80km/h,第三列限速120km/h,第四列起限速160km/h至下次天窗点。恢复常速前必须经精调整修、检测确认、阶梯提速。(1)单根更换钢轨。(2)处理胶接绝缘接头(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护轨、可动心轨道岔辙叉(4)焊接钢轨(5)单根更换、方正轨枕(6)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冻害垫板作业(7)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捣固作业(8)成段更换弹条、轨距挡板第一列限速不超过160km/h,以后恢复常速。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1)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2)抬高或降低桥梁(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撑垫石(4)下承式钢梁整孔喷砂除锈涂装(5)加固隧道衬砌开通后第一列限速25km/h、第二列限速45km/h,后限速6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恢复常速。项目放行列车条件 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1)翻修隧道内排水沟(2)加深隧道内侧沟整治道床翻浆冒泥(3)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桥面上部钢结构局部修补(2)更换桥梁护轨(3)隧道施工缝、变形缝局部堵漏(4)隧道除冰(5)桥梁施工作业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6)影响行车安全的路堑边坡维修、隧道洞口边仰坡维修、清理危石、伐树等(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第一列限速不超过160km/h。新建明洞、棚洞开挖基础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速度不超过45km/h,邻线列车限速160km/h。路基降水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不超过120km/h,施工作业结束后本线限速160km/h不少于24小时,后恢复常速;邻线列车限速160km/h。有砟轨道路基注浆或旋喷桩加固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45km/h,施工作业结束后限速45km/h不少于12小时,限速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限速160km/h一列再恢复常速;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四、整锚段更换接触网施工作业(1)更换整锚段承力索(2)更换整锚段接触线(3)接触网故障恢复作业后几何参数发生变化、导线损伤或有临时接头时开通后速度不超过160km/h;经对接触网调整后,限速不超过200km/h;再经精调、检测车检测合格,恢复正常速度。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附件5  普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项目施工条件作业方式放行列车条件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1)破底清筛(2)更换道床石砟(3)成段更换轨枕(板)(4)成组更换道岔(5)基床换填(6)一次起道量或拨道量超过40mm的成段起道或拨道(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封锁施工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两捣一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自第三列起限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三捣两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自第三列起限速8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恢复常速。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小型养路机械捣固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人工捣固(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按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捣固后阶梯提速,其后正常。 项目施工条件放行列车条件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1)成段更换钢轨(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轨头(4)成段修整轨底坡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恢复常速。(1)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2)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砟(3)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隧道整体道床翻修封锁施工施工期间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三、桥隧涵施工作业(1)更换或拨正钢梁、混凝土梁(2)抬高或降低桥梁(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撑垫石、砂浆厚度超过50mm(4)下承式钢梁方移桥枕、整孔上盖板喷砂除锈涂装(5)喷锚加固隧道衬砌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不少于24小时,其后恢复常速。 项目施工条件放行列车条件三、桥隧涵施工作业(1)整治和铺设混凝土梁、桥台防水层(2)翻修隧道内排水沟(3)加深隧道内侧沟整治道床翻浆冒泥(4)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封锁施工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慢行施工施工期间限速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新建明、棚洞开挖基础、桥涵顶进慢行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加固线路或拆除加固设备慢行施工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35km/h,不少于12小时,60km/h、8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km/h2小时恢复常速。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明桥面桥枕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限速60km/h,其后恢复常速。(施工期间每日开通后至次日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不拆除钢轨更换明桥面桥枕封锁施工施工结束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80km/h,第四列120km/h,其后恢复常速。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6月度施工计划格式施工等级线路行别施工项目施工日期施工地点封锁时间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限速及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运输组织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备注区间及起止里程封锁起止时间(封锁时间分钟)施工内容影响范围限速要求行车方式线路数据变化:站场线路、道岔、径路变化:信号机位置及显示变化:接触网信号标志位置变化:其他变化:主体施工单位(职务)(姓名)施工单位(职务)(姓名) 附件7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线路行别施工项目施工日期及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负责人设备监护单位及负责人审核处室备注 附件8《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X月X日)上行处所下行其它大修段大机段供电段电务段工务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大机段大修段其它  S磨(D甲开返甲)   甲站        S磨(D甲开返甲) w施工冲突取消            w乙站       S换(D乙开往丁)   w        S换(D乙开往丁)   丙站 天窗综合利用      S换(D乙开往丁)               1W道岔调试站内改道丁站                        s重伤+W改道戊站                      w 己站         w腕臂(已) w抬改道(已)  维修冲突调整           庚站         w腕臂( w整治        D申)     申站 审核增加计划          w             X站                       协议修协议修X站                   审核标识填表说明1维修计划取消涂成红色标记1.符号说明:①“S”指各种施工。②“W”指维修。③“C”指垂直天窗。④“D”指有动力作业车。2.相互冲突的维修计划,按优先次序安排(供电计划优先),当日不能安排的取消涂成黄色标记,但应尽量调整安排到次日或以后几天2.填表时,施工项目名称前注明S,维修项目名称前注明W,如:大机捣固施工填“S捣”,电务信号检修填“W信”。3.站内标注:站内作业项目名称前注明1(表示北头或东头),2(表示南头或西头)3.天窗共用计划涂成蓝色标记。①如“S岔捣”全站正线占用,含南北头。4.审核会上根据需要临时增加计划涂成绿色标记。②如大机段填“1S捣”表示大机捣固施工含站场正线及北端,南端不占用,可以安排天窗共用项目③如供电段填“2W检(D)”表示作业车经车站西头进出封锁区间,东头不占用,可以安排天窗共用项目。4.有动力的施工、维修作业项目后注明(D),如供电段检调悬挂填“W检(D)”;如动力在区间作业需要从某站开车进某站,注明“X开往X”,如大机段打磨施工,作业车甲站开返回甲站填“S磨(D甲开返甲)”;如大修段换轨施工,作业车乙站开,作业完后进丁站填“S换(D乙开往丁)”维修周计划编制原则先施工后维修,先动力后人工,先卸料后维修,先供电后工务电务,其它专业维修计划穿插安排,天窗共用,平行作业。5.垂直天窗作业项目后注明(C),如电务垂直天窗信号检修填“W信(C)”。6天窗共用,注明登记车站:大机段在甲站-乙站区间大机捣固施工,甲站登记,填“S捣(D甲)”。7.协议修车站工务、电务站内维修项目可不纳入此表8.注意:有作业车施工,必须查看具体施工里程和路径。才能确定能否安排天窗共用。 附件9临时维修作业计划要点申请单车站站长意见:作业项目 维修日期要点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里程 维修作业内容及影响范围 维修作业单位 维修负责人姓名 电话职务 其他事项填表:审核: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附件10临时要点申请表领导批示:施工日期 封锁时间起 施工等级 申请日期年月日止 线路别 分 行别 施工地点施工里程 施工项目 施工内容 限速条件(里程、长度、要求) 行车方式(变化) 设备变化 动车组运行条件 其它事项 滚动施工需取消的前次限速(命令号码) 作业车运行占用股道 主体单位 签字(盖章)施工负责人职务 电话姓名 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同意(盖章)审核人 职务 盖章  说明:此表由有关业务处室审批后,报送集团公司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附件11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甲方:(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乙方年月日与 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号:),乙方承建工程施工,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文号)、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号)的规定,为确保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2.作业内容:3.施工地段:4.施工计划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5.影响范围:二、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应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制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应急措施。 2.乙方须在正式施工前3天发出施工电报通知甲方。3.乙方应派驻站联络人员、工地防护员和设专职安全员,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注明有效期的上岗证书和附有照片的上岗牌,同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4.因乙方责任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5.乙方收到甲方安全监督员发出的《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整改。6.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员发出的《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经复查确认消除安全隐患后,方能继续施工。7.由于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由乙方提前一天与另一方协商,制订工程过渡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8.乙方在汛期施工时,须制定防洪安全措施及防洪抢险预案。四、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1.甲方(设备管理单位)行使对乙方施工作业的监督权,施工期间,甲方(设备管理单位)发现乙方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违规行为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2.甲方(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出 名技术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并经培训合格的路工担任安全监督员。3.甲方未履行安全协议、安全监督失职,因监督不力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事故,甲方要负责任。五、安全防范措施及结合部安全管理 1.因施工原因影响铁路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发现影响技术设备正常使用的问题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遇紧急情况来不及通知时,乙方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并及时向甲方报告。2.在防范区段内,凡属影响铁路技术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乙方未通知甲方,应急处理不当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乙方责任;凡属乙方已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甲方责任。3.甲乙双方应加强施工地段的安全检查,双方安全员、安全监督员均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4.(补充条款)5.(补充条款)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施工安全监督费用  元。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乙方: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名)电话: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12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日期起止时间施工等级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内容单位及部门单位及职务姓名重点监控处所监控关键项点组长或副组长安监部门运输部门机务部门设备主管业务部门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设计部门监理部门注:“施工单位”一栏填写施工主体单位;《监控表》中“运输部门”一栏填写运输处(运输施工协调办)或车务站段人员;《监控表》中“机务部门”一栏填写机务处或机务段人员;《监控表》中“设备主管业务部门”一栏填写集团业务处室人员;《监控表》中“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一栏填写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员;《监控表》中“设计或监理部门” 一栏,填写设计及监理单位名称及人员;各栏中如本项施工无相应部门参加可不填写。本表由施工登记站保管,并装订备查,保存期限为一年。 附件1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审核表序号车种名称主要用途车号司机姓名及联系电话司机驾驶证号码合格证号运行区段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以上设备符合铁路上线要求,我处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同意该设备上线。集团公司处(业务处室公章)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附件14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检查单位(安全检查员):工程地点:通知书编号: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落实情况备注施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检查单位负责人(安全检查员)(签字):年月日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集团公司安监室、主管业务处室、自存。 附件15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编号: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因违反规定,经检查组(安全检查员)检查,目前施工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保障营业线列车安全运行。特此通知。复工前书面报告我单位(部门),复查合格后才能复工。发出通知单位:接收通知单位:姓名:姓名:时间:年月日时分时间:年月日时分经复查确认你单位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隐患已消除,可以继续施工。复查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集团安监室、主管业务处室,自存。 附件16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施工单位:检查单位:工程地点:检查内容整改意见安全评价整改情况附注施工负责人:(签字)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7施工方案审批表施工项目名称及等级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简介施工单位领导批准监理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设备管理及行车组织单位意见施工相关专业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意见施工主体专业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意见 附件18 高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项目一、工务专业1.桥面以下的梁体、墩台、支座以及排水设施检查项目(不含从桥面到墩台顶)。2.桥面以下排水设施的整修(不含从桥面到墩台顶)。3.梁体裂损修补(不含从桥面到墩台顶)。4.支座涂油、油漆(不含从桥面到墩台顶)。5.支承垫石的裂损修补(不含起梁、从桥面到墩台顶)。6.墩台裂损修补(不含从桥面到墩台顶)。7.护网以外排水沟清淤及桥台护锥、河调建筑物整修。8.涵渠内结构检查、混凝土裂损修补、清淤。9.路堤护网以外排水沟、吊沟清淤、整修。10.路堤护网以外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护坡增设及修理。二、电务类(含通信)通信、信号机械室(机房),栅栏外方的中继站、基站、直放站、杆塔等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检查、巡视。三、房建类站房内部及沿线栅栏外所有已纳入房建设备单位管理的房屋、构筑物的检查、维修。 附件19基建、更新改造、路外投资工程及跨(穿)越营业线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一、跨(穿)越营业线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管路等工程(包括路内的平改立工程及路外的过轨项目)的申请、设计、施工均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凡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或越权审批进行设计、施工的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责令停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属路外建设的工程由路外建设方承担责任。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建设申请报告(含承诺函)及初步方案,由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审查并拟文复函同意跨(穿)越后,方可开展设计。工程的设计应选择具备资质并具有跨(穿)越铁路工程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跨(穿)越铁路工程初步方案由总工室审批后,以下工程项目由有关业务处室按照铁路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批:1.所有过轨的管线及护管;2.在既有桥涵内、隧道顶上通过的工程;3.通过非路产专用线修建的工程;4.限期拆除的临时性设施; 5.施工用的临时道口。三、建设单位向工务处提交书面施工申请报告(含承诺函)、通过铁路工程调查表、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文件,由工务处审查并批复。跨(穿)路营业线修建的工程如属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管道,应严格执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单位在提交资料给集团公司工务处前应先征得铁路消防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四、跨(穿)越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备铁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具有跨(穿)越营业线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由工务处按有关规定审查通过后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灯桥、电务设备更新改造,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提报有关资料。业务处室审批后,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再送工务处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五、营业线施工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个别项目需分包,应取得建设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签订合同中约定,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不得交与不具备营业线施工经验和不具备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否则追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责任。 六、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部门对施工项目内容、技术标准、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现场勘察,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严密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措施。七、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须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岗位证书,并按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八、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单位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安监司,武广客专公司,南广铁路建设指挥部,武汉、南昌、南宁、成都铁路局,集团公司办公室(党委办)、总工室、安监室,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建管、房地、职教、劳卫、人事、计统、财务、物资、经营开发、信息化处,调度所,广铁公安局。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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