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小区市政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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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住宅小区结算审核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拆迁安置区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20万m2,建设内容包括多层7栋,小高层住宅24栋、办公楼1栋、商业楼2栋、地下人防2座等以及附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预算总投资38400万元。本项目由某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Y市某房地产公司代建(以下简称代建人),项目于2010年3月1日开工,目前已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人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对工程的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2012年6月工程竣工交付委托人。2012年9

2、月份代建人向委托人报送了本项目结算。委托人收到代建人报送的本项目结算书后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咨询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实施了工程施工方案价格测算、变更签证的单价审核、工程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投资计划预测等工程造价控制手段;在收到委托人的该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后,按照相关法规、咨询作业操作规程、咨询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11月22日向委托人报送了该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意见。【主要分歧】1.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钻孔灌注桩泥浆制作与泥浆运输的计价产生分歧。2.代建人

3、与咨询单位就钻孔灌注桩成桩过程中抽取地下水作为施工用水的计价产生分歧。3.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调整产生理解分歧。1.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井点回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调整产生理解分歧。2.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多层建筑中两栋楼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的结算价如何计算产生理解分歧。【问题分析】1.咨询单位在审核钻孔灌注桩招标控制价时与代建人就该项目钻孔灌注桩泥浆制作与泥浆运输的计价产生分歧。代建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泥浆制作与泥浆运输应当按照江苏省现行定额的计算规则泥浆外运的体积等于

4、钻孔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来计量并套用相应的计价表子目计价。咨询单位认为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应当在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场地的实际状况和工程所在地当时常规的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计量计价。钻孔灌注桩按成孔工艺和成孔机械的不同,可分为多种方法施工,泥浆护壁是指泥浆在桩孔内吸咐在孔壁上,将孔壁上的空隙填塞密实,防止漏水,保持孔内的水压,从而稳固土壁,保护孔壁免于坍塌。而该项目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场地的主要土层为黄粘土,采用机械钻孔时,成孔质量好,不易塌孔,可以采用干作业法施工或采用干作业伴以较少

5、量的泥浆护壁施工,而且通过实例调查该项目的前一期在施工时便是采用干作业伴以较少量的泥浆护壁施工的。委托人、代建人和咨询单位就该争议咨询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家认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应当以常规的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2.代建人委托的灌注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为使用已提供至现场范围内的自来水,而是利用轻型井点抽取地下水用于施工,咨询单位在灌注桩施工期间就此事向委托人、代建人、灌注桩施工单位提起关注,要求代建人敦促灌注桩施工单位不要钻政策的空子,违规采取地下水,因之所“节约”的工程成本将在结算时予以

6、核减。但灌注桩施工单位未对该项跟踪审计意见予以重视,直至灌注桩工程竣工都是抽取地下水用于的施工。结算审核时咨询单位依据跟踪审计过程的现场记录资料及该事项的跟踪审计建议对该项费用按照其使用井点的实际数量及抽水的实际台班核算了其实际的使用成本对灌注桩基础的水费进行了调整。代建人认为应当按照相应的工程定额的材料含量计算其工程成本,不应扣减其水费。咨询单位认为工程成本是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而这里的施工用水不是施工单位通过正

7、常合法的途径取得的,施工单位除了其抽水设备的投入和运行成本外没有对水资源予以付费,其差价属于不当得利,水资源的费用应当属资源所用人拥有,而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扣减水费的差价正是减少了政府投资。委托人针对该项争议召开了专题会议,提出水费差价代建人与委托人各得50%的意见,代建人同意了委托人的意见。1.该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对于材料的风险约定为“施工期内除钢材价格上涨按照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执行,其他材料均不调整”。咨询单位认为按照该条款约定,就代建人报送的结算送审资料而言,其据Y市建材行业协会的“关于调整商品混

8、凝土价格的通知”以及监理工程师对于涨价事实的确认便要求调整商品混凝土价差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建材行业协会的材料调价通知只是材料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就材料价格变化按照其双方所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确定是否调整供货价或采购价,材料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与委托代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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