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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1
《企业管理资料范本单位拒发年底离职员工年终奖被判支付倍工资.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单位拒发年底离职企业有关员工年终奖被判支付4倍工资张先生辞职后向公司索要年终奖遭拒,为此他与自己的老东家对簿公堂。今天上午顺义法院通报,二审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离职被赖年终奖 申诉获劳动仲裁支持据了解,张先生曾是某科技公司的企业有关员工,他于2011年12月31日辞职。之后,他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以基本工资的四倍支付其2011年的年终奖。但是公司不同意支付,张先生为此申诉至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而后,该公司将张先生诉至法院称,年终奖并非固定性收入,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运营结果、企业有关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可是张先生在职期间绩效考评不合格。另外,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时间是在次年的三四月,年终奖的统计周期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时间远在张先生离职之后。 再有,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年终奖的计算基数并不代表年终奖就是月基本工资的四倍。离职企业有关员工: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中约定报酬含年终奖 张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报酬包括年终奖,并按年支付。自己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 原告的两个文件规定的年终奖的计算基数,均是基本工资的四倍,并规定了年终奖的考核指标和计算基数的有关内容。即使按照原告公司所说年终奖是动态的,不是固定数额,也可通过计算确定,不能成为原告拒绝支付年终奖的理由。张先生认为,公司根据自己在岗时的基本工资和考核指标,完全可以计算出他的年终奖的具体数额。此外,张先生说,他辞职后,所在机构部门机构相关领导人挽留的邮件显示自己一直表现很好。 法院审理公司终审被判支付四倍工资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庭陈述,均已证实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已满一年,符合考核周期的规定。其次,公司称张先生2011年度绩效不合格,但该绩效为公司单方作出,该证据在仲裁也未出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 法院认为,公司应在张先生离职时付清其年终奖,但因为该公司年终奖发放为次年三四月,故公司不能以张先生已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 该公司拒绝提交张先生所在机构部门机构的工资支付记录,法院无法比照其他职工工资计算年终奖,因此,法院相关要求该公司以张先生基本工资的四倍支付其年终奖。 一审宣判后,该科技公司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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